浅谈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
<table bordercolor="#669900" width="77%" border="1"><tbo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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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align="center"><font color="#669900" size="4"><b>浅谈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b></font></p></td></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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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align="center">●吴永生</p>
<p><br/>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新的利益关系结构的调整,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多,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群体性事件深刻暴露了我们在制度建设、体制改革、管理理念、管理方式、管理措施等应对上的不适应性,激烈的冲突对抗、严重的破坏性后果、恶劣的社会影响,用残酷的事实和血的教训深刻地揭示了我们这个社会长久积攒的矛盾,更给我们的管理者敲响了警钟。如何认识新形势下的群体性事件,如何预防和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已成为政府和公安机关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br/> 一、群体性事件的特点<br/> 所谓群体性事件,是指部分民众在利益受到损害或不能得到满足时,受人策动,经过酝酿,最终采取集会、游行,集体上访、集体罢课、罢市、罢工,集体围攻冲击党政机关、重点建设工程和其他要害部位,集体阻断交通,集体械斗甚至集体采取打、砸、烧、杀、抢等方式,以求解决问题,并造成甚至引发某种治安后果的非集体活动。它有以下特点: <br/> 1、城乡群体性事件的指向对象不同,主体成分多元化。参与的人员复杂,有各种职业、不同社会身份的人员。有国有企业下岗失业职工,私营企业权益受损职工,失地农民,农民工,房屋被拆迁居民等。维权内容不同,农民以基层政府和官员为主要抗争对象,实现村民自治为主要内容。城乡结合处各乡镇又以资源利益(土地、矿山、林场等)为目标,以要求补偿受损利益和失地或受环境污染为要求。私营企业雇佣工人要求发放足额工资和改善工作条件等。<br/> 2、表现方式激烈,内部矛盾逐渐对抗化。暴力性、破坏性群体性事件逐渐增长,出现激化现象,对抗程度加剧。群体性事件的组织者和参加者出于“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的心理,越来越多地采取各种极端或违法行为发泄不满情绪,甚至围攻冲击基层党政机关、阻断交通等。2009年2月,将乐县白莲乡发生的部分村民因林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造成乡政府、林业站、派出所等单位被砸、警车被烧、个别干部被打伤的严重后果。<br/> 3、组织程度高,经济矛盾趋向政治化。为了增加群体的力量,有相当数量的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是有组织的,而且开始出现跨区域、跨行业串联声援的倾向。尤其是那些参加人数多、持续时间长、规模较大、反复性强的群体性事件事前都进行了预谋及明确的分工,准备充分,行动统一。虽然大多数群体性事件是因经济利益矛盾引发的,但有些群体性事件的政治色彩日渐明显,带有一定的政治目的。<br/> 4、数量多、规模大。近年来,群体性事件呈连年增长的趋势。群体性事件按主体分类,可以分为聚集型、合成型、混合型。不论哪种类型,都能形成较大的规模,少则数十人,多则上百人。2003年尤溪街面水库因移民利益问题,发生了上千的移民围堵政府、堵塞交通、殴打政府干部的事件。<br/> 二、群体性事件的成因<br/> 1、利益格局的变化是群体性事件频发的内在原因。我们目前正处在社会转型期,社会整体结构、资源结构、区域结构、组织结构及身份结构都在发生着重大转变,社会同质性进一步消解,社会异质性增加,使原来追求同一性和超稳定性的传统社会控制机制失去了基础。在各种社会资源有限的前提下,多元化的利益群体便会因为相互竞争而引发冲突。<br/> 2、基层组织社会控制弱化,是群体事件产生的体制性根源。尤其是在农村,乡村基层组织对农民的行政控制严重弱化。基层组织对群众的号召力、凝聚力和说服教育作用大大减弱 。群众的利益一旦受损或遭受侵害,为寻求国家权威的保护,单个的社会成员会意识到集体行动的重要,体制外的对抗性群体力量就会产生。某街道一村民小组46名村民因为土地被村里收走无以生存,在与村委数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46位村民数次拉起“我要生存,还我土地”的横幅,要求办事处解决。<br/> 3、利益诉求渠道缺失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公民权益受损而又不能得到公正解决时,就要通过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沟通与协调渠道来寻求救济。但是,一些个别的基层干部却出于“政绩”、私利等考虑,隐瞒下情、掩盖矛盾、堵塞言路、压制民意,使得弱势群体的呼声不能及时反映到上级党委政府那里。于是,愈来愈多的公民开始走向暴力性的非制度性参与,从而使社会公共秩序受到危害 。<br/> 4、少数群众的法制观念不强是引发群体事件的诱因。虽然随着法治社会的进程加快,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但由于受诸多因素影响,相当一部分群众的法制观念仍然较为淡薄,涉及切身利益时,习惯用上访、闹事、请愿的方式表达意见和愿望,不愿通过正常的渠道反映问题或司法途径解决问题,“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思想在基层群众观念中普遍存在。极个别人员为达到个人目的,甚至挑动、唆使不明真相的群众向政府施压,导致群体性事件不断发生。<br/> 三、完善群体事件的防控机制,是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关键<br/>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防范与控制突发性群体事件,其根本在于建立健全一套有效的预防机制、紧急处置机制,善后协调机制等部分构成的应对群体性事件的防控机制,是确保社会平稳运行,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br/> 1、构建有效的预防机制。群体性事件一旦发生,就会造成极大的危害,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必须把预防工作做在平时,构建起有效的预防机制,努力做到防患于未然。要建立灵敏的信息预警机制,通过公安机关和综治部门的基层组织和信息渠道,建立起多层次、灵敏高效的社情信息网络,提高防范处置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要建立合理的利益协调机制,实现各社会群体间利益关系的和谐。要建立方便畅通的群众诉求表达机制,完善信访制度,做好信访工作,认真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要建立失责必究的工作责任机制,对发现不及时,发现后不报告、不解决问题的,要严格实行责任追究。要建立齐抓共管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对排查出的难以化解的矛盾纠纷,实行台帐管理,按照矛盾性质,划分类别,分级调处。<br/> 2、构建快速高效的现场处置机制。处置群体性事件时,必须正确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人民内部矛盾,以维护法制、维护人民利益、维护稳定为目标,坚持慎用警力、警械和强制措施,按照教育疏导、依法处理、防止激化的要求,以最小的代价、最佳的社会效果,依法稳妥地处置。一要指挥靠前,严密组织。在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中,作为主要负责人,一定要靠前指挥,全面掌握事态发展状况,准确把握群众的心理和情绪,做到统筹全局,有针对性地及时调整处置措施,控制事态的蔓延和恶化。二要把握好严格依法处置和讲究工作策略的关系。要讲究工作策略,审时度势,把握时机,掌握分寸,因事因情施策,防止因处置不当造成矛盾激化和升级。三要把握好打击孤立极少数挑头者和教育争取大多数一般群众的关系。最大限度地教育和争取不明真相的群众,孤立瓦解骨干成员,争取工作主动权。四要掌握好慎用警力和依法果断处置的关系,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正确判定是否使用警力。<br/> 3、构建群体性事件新闻舆论宣传机制。有利的舆论环境是群体性事件处置效果的倍增器,健康的舆论环境可以促进事件的尽快解决。一是公开透明的舆论宣传,能让不明真象的群众明白事实,积极引导群众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解决矛盾。对群体性事件发生后的处置工作,也要适当通过媒体公布,并说明原因,在震慑少数别有用心者的同时,教育广大人民群众通过合法途径反映自己的合理意愿,逐步缓解群体性事件危机的形成和爆发。二是社会面的新闻宣传工作,能防止极少数别有用心的人利用维权等旗号,炒作群体性事件,误导社会舆论。三是舆论机制下,促使相关部门尊重事实,讲明真相,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分清是非,营造健康的正面舆论氛围,引导人民群众正确看待群体性事件。<br/> 4、构建群体性事件善后工作机制。群体性事件平息后,当务之急是做好善后工作,防止出现反复。政府部门要认真分析原因,明确责任,切实按照属地原则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尽快由相关的地区、部门、单位拿出办法,限期予以解决,给群众以满意的答复。一时无法解决或群众要求过高无法满足的,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领导要继续做好群众思想工作,严密跟踪掌握组织者、挑头者,做好防范化解工作,避免再次发生群体性事件。对因推卸职责、工作不力而再次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坚决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同时要善于注意抓住典型事例和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举一反三,不断改进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防止类似群体性事件的再次发生。<br/> 5、构建普法机制。首先是加强广大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努力营造依法处事氛围,要教育群众增强风险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正确对待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坚决破除“法不责众”的错误观念,学会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要以案释法,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参与闹事的危害性,自觉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其次是强化政府管理人员的法律培训,使之熟练掌握业务范围内的法律规定,做到依法行政,按章办事;再则提升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秉公执法,办事公道,取信于民,打造一条公平、公正、畅通的绿色救济渠道。通过全民共同努力,建设一个真正法制社会,才使群体性事件这个阶段性产物没有滋生的土壤。<br/><br/> (作者为永安市公安局副局长)<br/></p></td></tr></tbody></t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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