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完善未成年人犯罪综合治理体系的构想和建议
构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规范体系<p> 构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规范体系,包括构建未成年人保护实体法体系、程序法体系、综合治理法体系。其中未成年人保护实体法包括民事权益保障法、违法犯罪处罚法、社会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程序法主要是指诉讼法,未成年人综合治理法是专门规范未成年人综合治理的法律,也具有程序法的性质。
<p> 1、未成年人保护实体法体系。应制定《未成年人刑法》、《未成年人福利法》、《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矫正法》等关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处遇方面的法律法规,将《民法通则》、《继承法》、《婚姻法》等民事法律法规中有关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护的内容重新整合,系统规定未成年人民事权益的类型、保护制度、保护原则、保护措施、保护方式以及民事责任承担等方面的内容,应完善《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制定《家庭教育法》、《社会环境净化法》等关于未成年人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
<p> 2、未成年人程序法体系。应制定不同于成年人的刑事诉讼程序和制度,包括专门机构办案、分案处理、迅速简化、全面调查、不公开审判、指定辩护、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司法转处等原则和制度。在民事、行政诉讼方面,应增加隐私保护制度、法律援助制度、支持起诉制度、公益诉讼制度等。
<p> 3、关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综合治理法。综合治理法的内容包括综合治理的任务、原则、手段、措施、综合治理的主体及其职责和权限,综合治理的监督、评查及法律责任等。原则应包括保护原则、教育原则、矫正原则、分工负责原则;主体包括综合治理机构、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学校、基层群众组织、有关社会团体等;手段包括政治、经济、法律、教育、文化等;监督、检查、评比及责任追究应规定为综合治理机构的法定职权。
<p> 构建未成年人犯罪综合治理机构体系
<p> 从横向结构来说,综合治理机构由两个职能部门构成:一是信息、预测部门,负责采集信息,分析动态,预测趋势,提出建议,评估效果;二是指挥协调部门,负责指挥协调综合治理活动。
<p> 从纵向结构来说,综合治理机构体系包括基层、市级、省级、国家四个层次。基层综合治理机构的信息部门主要负责采集信息,重点是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状况及原因的调查,从微观上掌握局部地区的未成年人情况;市级及省级机构主要负责汇总辖区内的未成年人信息,并进行分析研究,从中观上掌握区域性未成年人状况,分析辖区内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因、特征,预测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趋势,为综合治理作出区域性规划,并提出具体的实施方案和治理对策;国家级机构汇总全国范围的未成年人信息,从宏观上掌握未成年人思想动态、生存状况等,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现象进行理论研究,从整体上分析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因及特点,为综合治理作出总体规划和战略部署,为国家制定政策提供科学依据,向立法机关提出立法建议等。
<p> 建立以少年审判为核心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体系
<p> 构建以少年审判为核心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体系,最重要的是完善少年审判机制和少年矫正机制。
<p> 完善少年审判机制,方向和目标是建立山区法院少年审判综合庭及在大中城市建立少年法院。在山区,少年审判综合庭能有效改变山区法院少年审判组织建制混乱、案源不足的局面,有利于对未成年人进行全面、有效的司法保护,有利于少年审判事业的专业化、规范化发展,并且符合山区法院实际,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设立综合型的少年法院,将有关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都归入少年法院的收案范围,是未成年人审判机构的最高级形式,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审判的独立性、专业性、稳定性,必将促进少年立法、少年司法其他环节组织机构及配套制度的建设,从而使未成年人在立法、司法、组织机构上完全从成人体系中独立出来,形成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自成体系的少年司法保护体系。
<p> 完善少年矫正制度,发展目标是建立社区矫正机制。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出《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根据《通知》对社区矫正的定义,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由于社区矫正能够为未成年人提供较为宽松的矫正环境,是一种最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矫正措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将随着社区矫正制度的建立翻开崭新的一页。
<p> 构建学校与家庭、社区相结合的社会支持体系
<p> 1、学校应树立三个意识。一是树立教育责任意识。学校教育决定青少年学生的素质,而青少年的素质决定国家未来的发展前景,学校肩负着为国家培养人才的使命,责任重大并且神圣。二是树立素质教育意识。学校应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树立素质教育理念,努力培养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青年。三是树立法制教育意识。政府应制定法制教学规划,编写专门的教材,培养法制教育老师,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作为教学的重要内容之一。
<p> 2、以社区为依托成立未成年人保护、救助组织。未成年人保护、救助组织应履行以下职责:一是以热线、面询等方式接受未成年人对家庭问题、生理心理问题的咨询、投诉;二是对流浪少年儿童进行托管;三是帮助失、辍学和就学有困难的未成年人完成学业;四是对不良未成年人建档管理、跟踪调查,掌握动态,制定矫正计划,采取矫正措施;五是为未成年人参加科技、文化、体育活动创造条件;六是加强社区文化环境建设,培育和激发未成年人的同情心、怜悯心、羞耻心及助人为乐、艰苦朴素、勤劳善良等美德,增强其家庭、社会责任感和民族自豪感;七是进行法制教育和思想品德教育,促进未成年人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等。
<p> 3、社区、学校共同组建“问题家庭”教育培训班,对“问题家庭”的成员进行家庭教育培训。家庭教育不是学校教育的延伸或补充,它对培养孩子的基本生活常识、自理自律能力、日常行为规范、为人处世的本领等行为能力和良好品格至关重要,具有与学校教育同等重要不可替代的教育内容。
<p> 4、构筑以学校为中心的学校、家庭和社区相结合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网络。首先学校应建立与家庭的联系机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条规定:“学校在对学生进行预防犯罪教育时,应当将教育计划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结合学校的计划,针对具体情况进行教育。”第十六条规定:“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学校还应建立与社区的联系机制,就未成年人的校外活动情况、成长情况、受教育情况、思想动态、行为表现、家庭关系等与社区进行交流,共同为未成年学生健康成长努力。</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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