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内部监督机制的几点思考
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过程的监督是对检察机关及其检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的督促和检查,监督的范围涵盖了所有检察执法管理活动,监督的对象包括了各级检察机关及其检察人员。客观地讲,经过多年来监督机制的建设,已经逐渐形成了层层监督、形式多样、内容广泛、较为严密的监督体系,但是在现代检察运作机制逐步建立、完善的新形势下,给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过程的监督工作带来了新的问题。<br/> 一、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过程中容易发生违法违纪的环节<br/> 1、自侦部门容易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环节。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包括反贪污贿赂、侵权渎职和控告申诉部门。自侦部门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主要有三个环节容易发生违法违纪行为;一是初查环节。检察机关自侦案件涉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社会关系广,背景复杂,往往案件一开始初查,说情的、送礼的、干扰的就纷至沓来,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办案人员由于意志不坚定,容易出现违法违纪行为,有的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亲友;有的为案件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亲友通风报信,泄露国家秘密或检察工作秘密;更有甚者,该立案而不立案,为犯罪分子隐瞒、伪造证据,减轻或开脱罪责,致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等。二是收集证据环节。在实践中,一些侦查人员往往在某种错误思想的指导下,容易出现只注重搜集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据,而不注意搜集无罪、罪轻的证据。这种情况势必造成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三是搜查、扣押物品环节。在办案过程中,一些办案人员往往发生如下违法行为:忽略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或者扣押一些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或者非法使用、损坏甚至丢失扣押物品等。<br/> 2、侦查监督部门容易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环节。侦查监督部门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不批准逮捕案件是侦查监督程序中容易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环节。在实践中由于案件情况的复杂性等问题存在,一些办案人员遇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朋好友拉扰腐蚀,或者上级领导说情时,容易使他们规避法律规定,从而做出违法决定,导致犯罪嫌疑人逃跑、串供、逃避法律追究或继续犯罪等危害社会的后果。所以,侦查监督阶段不批准逮捕案件是容易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环节之一。<br/> 3、审查起诉部门容易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环节。公诉部门是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的案件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审查决定部门。提起公诉是刑事诉讼的中间环节,处于侦查和审判之间,起着十分重要的承上启下作用。通过审查起诉,根据事实和法律,对案件分别作出起诉、不起诉的决定。相对不起诉,是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但由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不起诉。由于相对不起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有权自由裁量,这个环节容易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所以,公诉部门的性质及权限决定了它是容易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环节之一。<br/> 二、当前对执法办案活动监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br/> 1、纪检监察队伍素质与检察工作不适应。当前,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纪检监察工作的要求。由于检察官是处在反腐败及同各种违法犯罪分子斗争的第一线,因此,极易成为违法犯罪分子拉拢和腐蚀的对象。个别意志薄弱者经不住腐蚀的考验,走上了违法犯罪的歧路,这对纪检监察工作提出更高要求。多数检察机关的纪检监督干部在工作中往往一味依靠过去的经验而为之,缺乏创新思维。有的基层院将纪检监察部门定位为“安置部门”,进而将不懂纪检监察业务的人员随意安排到纪检监察部门;有的则把纪检监察部门作为退居二线人员的“过渡站”,这种现状难以保证纪检监察职能的顺利发挥。<br/> 2、不能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有些检察机关主要是对地方、部门保护和违法干预办案行为不敢抵制、不坚决抵制或者不善于抵制,没有依法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致使一些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或者立案后不严格、不认真查处。<br/>3、纪检监察监督不到位。一是事前、事中监督少。主要是对违纪违法行为的预防,发现违纪违法行为苗头并及时进行纠正等方面的事前监督工作做的比较少。在对执法办案活动开展监督中,则往往表现为等案件立案侦查或侦查终结后才启动监督,而在案件初查、侦查、批捕、起诉等环节,纪检监察部门很少开展同步监督。二是对执法办案监督相对滞后。自侦案件回访制度是检察机关检务督察的重要内容,案件回访是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检察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有无吃拿卡要、刑讯逼供、徇私舞弊等行为,对案件本身是否定性准确,处理恰当很少进行深入了解。<br/> 三、完善内部监督机制的思考<br/> 1、全面开展执法执纪教育活动,筑牢防范违法违纪思想基础。检察机关是一个以执法办案为手段进行法律监督的机关,覆盖了职务犯罪侦查、刑事检察、民事行政检察、监所检察和控告申诉等各方面的内容,执法环节多,要求标准不一。但是在遵守法律和纪律方面,具有统一性。针对检察工作的实际情况,要大力加强以提高业务素能为目标的素质教育,持续实行学历教育、培训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不断增强广大干警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宗旨意识和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加强执法执纪教育,重在长久持之以恒。要始终坚持业务培训与思想教育、执法办案与纪律教育、作风建设与廉政教育相结合,不断巩固提高教育的质量和实效。同时,积极构建检察人员的教育平台,不断创新和拓展教育载体,形成以理论学习、实践活动、社会化服务“三位一体”的教育模式,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br/> 2、强化纪检监察部门对案件的跟踪监督。一是形成立体式、全方位的监督网络。检察机关内设有纪检监察部门,但实际情况往往不过是让执法干警填一些象征性的表格,或是签定责任状或是写廉洁自律保证书。只注重表面形式,没有实质的效果。所以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应打破这种相对被动的格局,由被动监督向主动监督转变。监督的途径应形成立体式、全方位的监督网络.不断扩大有效监督的范围,监督形式要由相对单一的监督,向明察暗访、办案调查、谈话诫勉、群众沟通等多形式监督转化。二是建立一种旨在以保障案件质量为中心的监督模式。检察机关执法部门是内部容易发生违法违纪的主要领域,规范这些处于检察工作一线人员的执法执纪行为,切实执行对这些重点部位的监督,延伸监督管理的触角,防止权力失控、行为失范。对案件实行流程化、动态化管理,加强检察机关易发生违法违纪重点环节的监督,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即确保司法的公正性,有效防止检察官不正确行使职权。因此,我们要建立一种旨在保障案件质量为中心的监督模式,通过发挥各个检察环节中的职能部门之间的相互监督作用,形成监督的合力,确保案件的质量。这种监督模式的监督内容主要是案件的审查程序是否合法和实体是否正确两个大的方面。为确保各个检察环节之间的相互监督的有效性,应建立以下制度:①信息通报制度,如重大案件受理、立案情况通报;由自侦部门向监督部门通报;②文书备案制度,如自侦部门向监督部门备案立案决定书、不立案决定书等;③建立不立案线索反馈复核评估制度;④纪检监察部门的随案监督制度等。通过建立这种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可以使检察机关案件审查程序具有自我纠错功能,从而保障检察权的正确行使。三是推行案前、案中、案后三级责任监督措施。除积极推行廉政、反腐教育,引导检察干警正确运用手中权力,实施权力制约外,还应当赋予督察部门对执法活动和办案质量的动态监督职能,建立健全对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宏观预警机制,确保检察机关对自身执法状况调整控制的主动性和准确性;推行纪检监察对自侦案件实行同步监督。从案件初查开始要求承办干警签定廉政责任书、办案安全责任书、证人告知书和犯罪嫌疑人告知书,做到一案四书。并建立初查过程跟踪制,当初查行为正当启动之后,纪检监察部门应注重跟踪初查目的是否明确;初查手段是否正当,即初查中是否不当使用了属立案后的侦查措施;初查所获取的证据的合法性;初查是否非法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利等;纪检监察部门还应进一步加大对复杂重大案件的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的力度。由督察部门采取派员列席部门案件讨论会等方式进行事中监督并实施跟踪,力求最大限度保障案件质量,避免因案件的不当处理产生不良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切实防患于未然。<br/> 3、锤炼一支素质过硬的纪检监察队伍。一要做到政治过硬。首先要有坚定的政治信念,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努力使自己成为坚决同各种歪风邪气和腐败分子作斗争,维护党和人民利益的坚强卫士。二要做到纪律严明。纪检监察干部是执纪者,更要做遵守纪律的模范,要严以律已,以身作则,树立可亲、可信、可敬,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三要做到业务精通。反腐败斗争的新特点,要求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干部必须熟悉和了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知识和运行规律,进一步更新观念。针对干警中易发生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易发生违法违纪的环节,研究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的特点和规律,积极探索和实施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腐败现象的新途径、新办法。不断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创造性。四要做到廉洁自律。做为一个纪检监察干部更要用党纪国法规范自己的行为,正确行使权力,正确对待物质利益,要言行一致,带头履行廉洁自律的准则。五要做到作风扎实。在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中要深入实际、深入群众,要敢干监督、善于监督,增强工作的主动性。<br/> (作者单位:梅列区人民检察院)<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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