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治维度看社会管理创新 朱全宝
社会管理创新必须加强法治建设。只有以法治理念为指导,以法制体系、法治程序和规范为支撑,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才能真正实现最佳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益,这是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的重要环节。<br/> 流动人口立法要立足现实。我国关于流动人口的法规、条例多是计划经济时代出台的,立法带有浓厚的时代特征,其核心主要体现了政府部门管理的利益,其内容多以限制性规定为主。为流动人口服务、确立流动人口权利与义务,特别是流动人口权益保障方面的内容不多甚至没有。虽然近年来国家对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管理的相关政策作了较大调整,先后取消了出租屋和流动人口治安管理收费和租赁房屋的审核登记,废除了收容遣送制度等,但有关流动人口的法律、法规仍显薄弱。而且,我国在流动人口的管理法律中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居多,缺乏全国统一的管理标准,直接导致的结果就是存在地方性差异,各地有各自的管理标准,无法统一。应由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制定一部统一的《流动人口管理法》,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法律,规范管理行为。<br/> 虚拟社会规制要着眼未来。我国的网络社会起步晚,网络立法相对落后。我们的网络立法应当在立足现实的基础上具有前瞻性,依据网络社会的特征,充分认识到网络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以超前的眼光进行网络犯罪立法,做到既要维护网络社会秩序,惩治网络犯罪,又要有利于网络社会发展、有利于信息传播。特别是对网络舆情的引导上,我国虽然在几部有关网络言论、信息管理的法规中都有规定,比如《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等,但这些法律法规较为零散,不成体系,另外对于网络言论的监管存在着职能交叉、多头管理的问题。所以,应尽快在建立统一高效的协调机制,做到纵向管理和横向管理相结合的同时,对现有的法规进行清理,提高立法等级,认真研究存在的问题,制定出统一的、适用于网络管理的专门法律。<br/> “两新组织”管理要严格依法。“两新组织”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的变化而出现的,无论是新经济组织还是新社会组织,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既依法享有各种权益,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要在国家的法律法规之下依法经营、依法从事各种社会活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实际上为“两新组织”的社会服务管理提供了有力依据,在依法治国这一大的环境背景下,依法进行社会管理不但最有效,更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途径。因此,在对“两新组织”的管理中要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实现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对于新经济组织要打破所有制界限,着眼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贯彻落实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监督和检查。对新社会组织要从登记管理和日常监管入手,严格执行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同时,要在深化对新社会组织规律性认识的基础上加强法律法规建设,进一步完善规定,做到既为新社会组织提供良好的服务,又严格依法规范新社会组织从事所登记的各项活动。<br/> (作者单位:湖南省衡阳市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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