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永老秘 发表于 2011-5-3 14:47:37

浅析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检察监督

  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对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通过衔接、管控、安置、帮教等措施,让家庭、社会主动的、善意的接纳帮助解除劳教人员,增强他们改过自新的信念,预防和减少再次违法犯罪的可能。作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央、省一系列部署要求,结合派驻检察工作经验,就检察监督环节如何增强劳教人员改过自新的信念、如何监督劳教管理机关提高教育改造质量、如何做好衔接回访工作谈谈具体做法和改进意见。<br/>  一、 检察监督环节做好安置帮教工作的意义<br/>  随着社会法制不断完善,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社会矛盾突显,利益冲突加剧,劳教人员的教育改造和安置帮教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解决:一是劳教人员劳教期间,劳教管理机关过分追求经济效益,对教育改造效果评估重要性认识不足,职业技术培训工作开展不深入,使得一些劳教人员有本职业证书也未能真正掌握一门谋生手艺;二是劳教管理机关对劳教人员心理矫正工作未足够重视,未全面开展劳教人员在所期间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危机干预等心理矫正工作,劳教人员的教育改造实效性不明显;三是劳教管理机关管理手段滞后,对劳教人员基本信息填写不全,也未和公安、检察等机关部门建立劳教人员基本信息共享平台;四是劳教管理机关和劳教人员户籍或居住地的安置帮教组织缺少沟通,造成衔接环节成为“盲区”,致使相当一部分解除劳教人员出所后没有回归家庭或基层组织就直接流入社会,造成脱管;五是劳教人员出所后,无法及时得到家庭和社会的关心和帮助,缺少必要的管教和约束,本身又缺少谋生手段,在生存本能驱使下,重新违法犯罪。<br/>  二、 抓好日常执法监督是检察环节做好安置帮教工作的基础<br/>在日常执法监督中,检察机关参与安置帮教工作主要表现为:一是检察机关入所检察时,认真核对和采集劳教人员的基本信息,建立劳教人员个人信息档案。对于身份不明或者不讲实话的劳教人员,可以通过谈话、教育或联系公安机关核实真实身份后采集其基本信息。二是检察劳教管理机关《劳教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填写情况,并根据中央和省里的一系列部署要求,积极和劳教管理机关沟通协调,建议其在一定时间内将《劳教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送达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县级安置帮教组织。三是检察机关通过找劳教人员个人谈话、法制宣传等多种方式,加强思想教育,让他们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有一个正确认识,减少对社会敌视、仇恨和报复心态。四是检察机关出所检察时,认真查看解除劳动教养通知书和其他相关材料填写是否详细,避免因地址不详细而查找不到,衔接不上。<br/>  三、 监督劳教管理机关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是检察环节做好安置帮教工作的核心<br/>检察机关通过监督劳教管理机关提高教育改造质量,帮主和协助劳教管理机关建立和完善教育改造评估体系,增强“教育、挽救、感化”的社会实效。一是帮助劳教管理机关建立和完善教育改造评估体系和建章立档,促进劳教管理部门按章办事,规范执法。二是检察劳教管理机关教育改造落实情况,是否将劳教人员的日常教育培训和职业技术培训相结合,是否做好解除劳教人员前技能培训、就业指导等服务。三是定期或者不定期找劳教人员进行个别谈话,了解劳教人员思想改造、技术技能掌握情况,告知劳教人员解除后安置帮教的相关政策,以及如何取得当地安置帮教组织的帮助。四是改变执法监督观念,对劳教人员多一份矜持和尊重,尽量解决他们实际遇到的困难,如是否存在未成年子女失学、家庭婚姻关系出现危机、长期无人探视的情况,将排查的情况告知劳教管理机关,建议他们和当地安置帮教组织联系帮助劳教人员解决未成年子女就学问题、帮助稳定家庭婚姻关系、动员家庭成员探视。五是利用亲情电话、邮件、亲属会见日,为亲人朋友和志愿者实施帮教创造便利条件,增进劳教人员和家庭人员和社会的联系。<br/>  四、 监督劳教管理机关抓好衔接回访工作是检察环节做好安置帮教工作的关键<br/>劳教人员解教前,检察机关要及时了解劳教管理机关和当地安置帮教组织衔接管控的进展情况,建议劳教管理机关主动和当地帮教组织联系,做好衔接工作,防止脱管、漏管现象发生。一是检察劳教管理机关对劳教人员信息资料库填写是否齐全和劳教人员的改造效果评估情况是否客观,对于危险性大,回归社会明显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劳教人员,建议劳教管理机关要在解除前一个月将其综合评估意见、回执单等相关材料送达当地安置帮教组织和公安机关,并根据日常管理改造情况向当地安置帮教组织提出具体建议,确保不失控、减少再次违法犯罪可能。二是协助劳教管理机关和安置帮教组织多做劳教人员亲属和基层组织的工作,让他们多关注解除劳教人员,主动参与安置帮教工作,共同做好转化教育工作。三是做好解除劳教人员就业工作,对于解除劳教人员原来有工作单位的,要积极和该单位协商,争取该单位接受;对于没有单位或者单位拒绝接收的,要鼓励、扶持他们从事个体经营,自食其力;对于丧失劳动能力的,说服他们亲属抚养、赡养或让当地民政部门给以适当救济;对于无家可归、无也可就、也亲可投的解除劳教人员,在做好过渡性安置点同时让他们参与技能培训和提供就业服务。四是协助劳教管理机关做好定期回访排查制度,积极同当地公安机关和安置帮教组织联系,依托入户调查、函查函调、电话联系方式,及时了解劳教人员近期思想动态、经济收入、家庭情况等。<br/>  五、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检察监督的几点建议<br/>  1、赋予检察机关对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法律监督权。现阶段,解除劳教人员脱管、漏管现象是比较普遍的,原因很多,有劳教人员违法身份意识和守法意识淡薄、不服管教的原因,但是从工作层面上讲,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劳教管理机关在解除环节没有履行交付职责,交付执行脱节,包括没有送达或者没有及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导致当地安置帮教组织和公安局对解除劳教人员造成漏管。二是当地的安置帮教组织和所在地公安局没有依法对解除劳教人员开展安置帮教工作,措施不到位造成脱管。三是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没有纳入检察机关监督检察环节,造成监督缺位,导致脱管、漏管现象没有及时有效纠正。检察机关参与安置帮教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保障解除劳教人员基本权益等方面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笔者认为应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赋予检察机关对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法律监督权。<br/>  2、准确把握检察机关在衔接回访环节角色定位。把好“接茬关,安置关”是确保解除劳教人员回归社会走向新生的稳定过渡环节,检察机关要准确把握在这一环节的角色定位,不越权、不越位:一是监督角色,检察劳教管理机关在填写解除劳动教养通知书时是否详细或是否及时寄送相关材料,避免因地址不详或不及时而造成衔接不上;建议劳教管理机关定期同户籍地或居住地公安机关或安置帮教组织核对相关数据,防止脱管、漏管;检察劳教管理机关是否定期回访或是否详细登记排查情况等。二是普法角色,检察机关要注意做好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特殊性所形成特点,做好党的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增强各级领导对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重要性的思想认识;做好解除劳教人员亲人和基层机关的政策和法律解释工作,动员亲人、社会力量参与安置帮教工作,用亲情和爱心引导他们重树信心,重新面对新生活。三是参与角色,检察机关要积极参与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尽量帮助解除劳教人员解决现实问题,帮助他们学技能、谋生路。<br/>  3、创新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新机制。检察机关介入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谐和,促使安置帮教工作朝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发展。今后安置帮教工作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立足各自岗位职责,积极创新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新机制。笔者认为应加强调查研究,在调研基础上,尽快出台切实可行的措施,不断完善信息化和网络化建设、不断完善劳动保障和社会救济制度、加大财政投入和经费保障,大力发展社会志愿组织,努力提高教育改造质量和安置帮教实效,促进安置帮教工作有质的飞跃。<br/><br/>  (作者单位:三明市人民检察院)<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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