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检察机关在维护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积极作用
<div><p>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法律化的重大成就,也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标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座谈会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就显得更为突出、更加紧迫,这也是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各方面反映强烈的问题。”<br/><br/> 检察机关作为宪法明确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保障和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职责,要在维护和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发挥积极作用,就必须进一步提升监督理念,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着力在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问题上下功夫,不断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br/><br/> <b>一、提高宪政意识,进一步增强严格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b><br/><br/> 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这是世界检察制度上的重大创新,也是符合中国国情的。检察机关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发挥作用,必须要树立宪政意识。宪法就是限制公权力之法,就是保障权利之法。检察机关坚持宪政意识,就是要加强依法对国家公权力的监督制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就是要我们在严格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同时,更加自觉地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更加严格地遵法守法,推动宪法和法律在全社会得到普遍的尊重和信仰。<br/><br/> 检察机关贯彻吴邦国委员长的重要讲话精神,就必须加强教育和学习,进一步坚定全体检察干警的理想信念,积极引导检察干警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依法监督理念和自觉接受监督理念,进一步增强各级检察机关和全省检察干警严格履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在维护和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作出应有的贡献。<br/><br/> <b>二、发挥职能作用,在强化法律监督中着力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与尊严</b><br/><br/>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要求检察机关必须忠实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切实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唯此才能担当起时代所赋予我们的神圣使命。一要依法打击各种刑事犯罪,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依法打击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危害社会治安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活秩序,为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二要认真查办职务犯罪,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行使国家公权力的监督与制约。依法查办贪污贿赂犯罪,保证国家工作人员廉洁执法;坚决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推动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全面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确保国家公权力依法行使。三要加强诉讼监督,确保司法公正。针对当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加强对刑事立案、侦查、审判、刑罚执行与监管活动等刑事诉讼关键环节、重点岗位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突出问题的监督,确保司法权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四要认真贯彻执行地方性法规,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近年来,全国部分省及人大就加强诉讼活动的监督先后出台了一些决议、决定,为各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去年11月,陕西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用地方性法规的形式,为陕西检察机关更好地履行诉讼监督职责提供了制度保障。检察机关应认真贯彻执行好这些地方性法规,建立健全相关机制,全面规范侦查监督、公诉、监所检察、民事行政检察等检察监督工作,努力开创法律监督工作新局面。<br/><br/> <b>三、强化自身监督,在自觉遵守法律中确保正确地履行职责</b><br/><br/> 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首要的是执法者要严格遵守法律,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更应做到这一点。因此,检察机关应当着重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要加强队伍建设,切实增强检察干警的理想信念和职业道德。要认真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巩固“恪守检察职业道德、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主题实践活动成果,完善检察职业道德教育长效机制,引导检察干警形成自觉遵法守法的良好风气。二要加强业务培训,切实提高法律监督能力。认真落实全国检察机关“十二五”时期检察教育培训计划。健全岗位练兵长效机制,广泛开展业务竞赛,深入实施人才强检战略,着力培养一批检察业务专家、业务尖子和办案能手,全面提升检察队伍的业务素质。三要积极主动地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及时向人大常委会进行工作汇报,主动配合人大的执法检查,切实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沟通、联络,对代表、委员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积极进行整改,促进各项法律监督工作不断取得进步。同时,要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推行“阳光司法”,让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法律监督工作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保证监督者接受监督;正确处理检察机关与新闻媒体的互动互促关系,加强舆情应对,在接受舆论监督中推进法律监督工作的依法正确开展。<br/><br/> “徒法不足以自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能否得到正确实施,能否在社会生活中保持长久的生命力,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和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工作实践中,必将不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检察机关应当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将检察工作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整体发展中来谋划、来推进,研究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在全力维护和不断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发挥积极作用。</p>
<p>(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理论纵横栏目法律专栏2011年04月25日 来源:<font color="#000000">《检察日报》</font> )</p></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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