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猫 发表于 2011-8-2 08:29:04

试析检察机关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把握 聂明凤

 近来,为充分化解社会矛盾,使之更加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要求,真正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为一项行之有效的制度,各地检察机关开始试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其诸多优越性也得到了很好的体现。但是,因法律未明确规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操作程序,使得各地检察机关在制度的把握和运用上出现了不一致。这就使得检察机关有必要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做一个深入的分析与探讨,真正从实践操作中把握合理做法,有效适用法律,造福社会与民众。这主要可以从五个方面来探析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把握。<br/>  一、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概念意义上进行把握。作为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事制度时,非常有必要对制度本身作一个全面与深刻的了解,从而掌握制度的内涵,才能更好地适用法律,运用知识,维护政策执行。因此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概念意义上的把握就显得重要了。附条件不起诉是指由检察机关对于除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暴力性犯罪之外的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犯罪嫌疑人,根据其年龄、性格、健康状况、所处环境、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进行综合衡量,认为不是必须立即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对其规定一定的考验期,让其在该考验期内完成一定的义务,并对其在该考验期内的具体表现决定是否还对其提起公诉的一项刑事诉讼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对嫌疑人设定了一定的义务,比如赔偿被害人或者是让嫌疑人进行一定的社会公益服务等,这些义务一方面使嫌疑人受到了惩罚和教育,另一方面对被害人损失也有一定的弥补,从而能够较好地化解社会冲突。<br/>  二、从适用范围上把握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以暂时不起诉为条件,人民检察院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设定的条件,根据考察结果依法作出不起诉或者起诉决定的一项制度。该制度属于程序性刑事诉讼制度,是一项不同于我国刑诉法规定的相对不起诉制度,而应更确切地理解为是在相对不起诉之中增加了一个程序,是对相对不起诉制度的补充,其目的在于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注重社会矛盾的实际消除,从而化解相对不起诉中“一刀切”的尴尬。在实务操作中,对于那些从各方面考察并不担心适用相对不起诉后会引起当事人反弹或发生其他不利后果的案件,仍然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加以处理。而对那些直接适<br/>  用相对不起诉存在某种忧虑,而又不是必须起诉到法院的案件,则可以考虑适用附条件的不起诉。因此,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不宜宽于相对不起诉的适用范围。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包括:(一)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刑罚或免除处罚的;(二)初犯、从犯、预备犯、中止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以及亲友、邻里、同学同事等纠纷引发的案件;(三)轻微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对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四)对于初次实施轻微犯罪、主观恶性小的犯罪嫌疑人,特别是对因生活无着偶然发生的盗窃等轻微犯罪,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不大的。(五)其他可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情形。<br/>  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中规定轻微刑事案件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四)适用法律无争议。”这一规定明确了轻刑案件的范围,有利于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br/>  三、应从注重合理性上把握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条件及期限的设计。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对相对不起诉制度的补充,其目的在于使社会矛盾实际消除,所附条件的设计一是应体现检察机关发现矛盾、化解矛盾的能力;二是应从各方当事人的实际要求出发,以其实际履行能力为基础;三是以矛盾的实际消除为目标。因此,在所附条件设计时应把握以下几项原则:<br/>  一是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br/>  二是要实事求是,量力而为。赔偿国家、集体或公民个人的经济损失数额要切合犯罪人的实际,不能是“高不可攀”,而是与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相当且通过犯罪人的努力可以实现的。<br/>  三是要犯罪人真诚悔过,积极赔偿,且履行相关的义务后,获得被害人的认可。<br/>  四是要符合被害人的切实需要,从犯罪行为发生的原因、过程、后果考虑,认识被害方所受到的伤害情况,了解被害方需要解决的困难,满足被害方的赔偿、弥补等一些合理要求。<br/>  五是要有利于社会秩序损害的恢复及形成良好的舆论导向,向社会公众宣扬法律的公正,利于普法教育活动的开展。<br/>  六是要具备实际可操作性。以<br/>  现有制度为依托,不超前设计<br/>  条件。以未来发展为目的,将已实现、已完成的内容剔除于所设条件之外。<br/>  目前,各地试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时所设计的条件中基本包括以下几点:(1)订立悔过书;(2)向被害人道歉;(3)对被害人的损失作出赔偿或给予被害人补偿;(4)向指定的公益团体或社区支付一定数额的财物或提供一定时间的公益劳动;(5)不得以任何形式侵扰被害人、证人,不能搞打击报复或变相打击报复;(6)其他根据案件情况需要附加的义务,例如,强制戒毒、强制医疗等。其中尤其应注意的是,检察机关不能把犯罪嫌疑人交付一定的金钱作为附条件不起诉的必要条件。<br/>  在期限的设定方面,也应首先从被害方的角度出发,考虑其伤害弥补的期限,及社会不良影响消除方式的不同,结合嫌疑人的实际履行能力,决定期限的长短。该期限不宜过长,否则给监管及考察带来难题,也不宜过短,过短会使嫌疑人无法完成设定义务。一般情况下,设定的期限应把握在三个月至六个月之间。<br/>  四、应从程序履行上把握如何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属于程序性刑事诉讼制度,因此,检察机关就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为了防止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确保该制度公平、合理的适用,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严密的制度。具体操作如下:<br/>  首先,附条件不起诉程序的启动:主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符合附条件不起诉条件的案件,在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经嫌疑人同意的基础上,拟定附条件不起诉意见;将案件经科室讨论后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检察机关备案;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制作附条件不起诉书,载明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案件的事实和理由、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以及附加条件、附条件不起诉的撤销、不服不起诉决定的救济方式等内容;在决定书作出之日起三日内将其送达犯罪嫌疑人、辩护人、被害人以及有关机关、团体、学校或社区等。<br/>  第二,成立帮教考察团对嫌疑人进行考察。由检察院、公安机关、基层组织(包含学校、社区、村组)及其他可参与帮教考察的单位(部门)建立多方位的帮教考察体系,犯罪嫌疑人写出保证书,其法定代理人或保证人出具担保书,公安机关及基层组织等建立帮教组织,落实帮教措施,由检察机关收集、汇总考察材料。<br/>  第三,做出处理决定。主办检察官应对嫌疑人在考察期内的表现做出评价,对于表现良好、并可推测其没有未来危险性的嫌疑人,依法提出不起诉的建议;对于未能完成考察项目的嫌疑人,依法提出提起公诉的建议,主办检察官的处理意见应经检委会讨论通过。<br/>  第四,考察结果与量刑建议的统一。对于应提起公诉的嫌疑人,应将考察结<br/>  果作为提<br/>  出量刑建议的依据之一。制<br/>  定量刑建议书时,一方面根据基<br/>  本犯罪事实在相应法定同度内<br/>  确定的量刑起点,主办检察官应在法定刑格范围内将嫌疑人在考察期内的表现考虑在内,从而确定基准刑;另一方面在考量嫌疑人的量刑情节时,在认定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赔偿情况、退赃程度等的可调节基准刑的幅度时,应结合考察结果确定调节幅度。<br/>  第五,完善跟踪回访机制。对于考察期满作相对不起诉决定后的案件,应建立跟踪回访制度,以及时反馈被不起诉人在结案后是否表现良好、是否再次违法犯罪等信息,同时也应向被害人询问对案件处理结果的看法以及关注社会舆论导向,综合判断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对于消除人民矛盾纠纷、引导和谐社会关系方面是否有利,也对现有的帮教考察工作的质量进行审视,以发现问题,改进制度。<br/>  五、应从加强监督上把握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制约分为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就内部监督而言,检察机关已有严格的案件审批制度,可以有效地遏制不公正因素的产生。在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时,应加强外部监督机制的建设,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保证外部监督的实现:<br/>  一是保证相关各方具有知情权。检察机关拟对犯罪嫌疑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应当告知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被害人、犯罪嫌疑人,以征求意见,同时告知相关的权利义务及救济途径,各相关人员如有不同意见可依法律规定维护自身权益。<br/>  二是保证帮教过程透明公正。应允许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参与对犯罪嫌疑人的考察,可随时向帮教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考察情况。犯罪嫌疑人及其代理人亦可就帮教过程中存在的困难提出意见,并就帮教中存在的不公正现象提出申诉。此外,应将帮教过程向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br/>  三是保证不诉决定符合社会要求。检察机关在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应当公开宣布,说明理由、所附条件、考察期限等。告知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并征询其意见,犯罪嫌疑人不同意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检察机关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时,应通知被害人到场质证,并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害人不服检察机关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同样也应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送达侦查机关,并接受监督。<br/>  总之,通过以上五个方面的把握,再加上不断在实务操作中积累的经验与做法,我们就能够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找到一个合理有效的做法,在制度的执行力上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的作用,真正为和谐社会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公正与人民合法权益,做到尽善尽美。<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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