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改革怎么改 杨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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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id="pgcontent" class="nfont"> 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背景下,重新审视信访制度与信访实践,改革信访制度就显得很有必要和重要了。要改革信访制度,必须找准主要问题,明确改革的目标原则和改革的内容方向。笔者认为,信访制度改革,必须要符合三个基本原则:人民性原则、法治化原则和长治久安原则。<br/> 人民性原则,是政治原则。对于政治性事务、政策性事务的信访,用法律规则、法律手段、法律程序去解决,显然“文不对题”。笔者主张,政治性、政策性事务信访,应当用政治、政策措施去解决。而政治、政策措施则要符合人民性原则。<br/> 法治化原则,是法律原则,适用于法律性质的信访,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涉法涉诉的信访。对于涉法涉诉信访,不宜用政治方法去解决,相反,应当由法定机构用法律规则、法律手段、法律程序去处理,以维护法治的权威,稳定人们的预期。<br/> 长治久安原则,是从社会管理系统角度,改革完善信访制度,不是权宜之计,也不是过渡措施,而是通过构建制度的权威和制度的稳定,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br/> 具体来讲,改革信访制度的内容方向,有以下几个方面。<br/> 改革之一,区分事务。信访不能再是一个大口袋,什么问题都往里面装。没有哪一个国家在哪一个时期能把所有纠纷、矛盾、冤屈、诉求和社会问题,都用一套系统、一个程序来解决。实践证明,这也是不可能的。<br/> 在现有信访事务中,有些属于法律事务信访。例如,官司打输了,法院不再受理,当事人就走信访之路,想继续把官司打下去。有些信访事务则不是法律事务,而是政治性事务、政策性事务。例如,国有企业改制后下岗了,想通过信访解决生活待遇问题,或者是20年前政府答应解决户口问题,20年后仍然没有解决,涉及当事人的利益、待遇、子女上学就业等。<br/> 改革现有信访制度,首先必须从区分信访事务入手。将法律性质的信访与非法律性质(政治性、政策性)信访区分开来。由不同的机构用不同的方法和程序去处理解决。法律性事务,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由法定机构去处理,该走仲裁的走仲裁程序,该走诉讼程序的走诉讼程序,该走行政复议程序的走行政复议程序,总之,依法处理。<br/> 政治、政策性事务由谁处理更合适?有三个系统与此有关:一是党委、二是人大、三是政府。由党委去处理?党委无疑最有权威。但党委直接处理国家事务和行政事务,有违基本政治体制。由人大去处理(确有人提此建议)?人大是人民代表组成的国家机构,人民性理由充足。但人大多是通过对政府的监督处理问题,而少有直接解决问题的。况且,人大的性质决定了它主要是议决大事,类似于信访这样的个案,如果都要由人大去处理,恐怕会涉及更多更大的政治体制改革问题。在现有政治体制下,还是由政府直接处理更为合适、可行。但政府处理政治性、政策性信访事务,必须进行适当改革,充分体现人民性原则。因此,一是处理机构的权威性。由各级政府设立人民信访委员会,政府首长兼任委员会主席。统一接收和处理本地区非法律性质的信访事务。类似于体制改革问题、历史遗留问题、政策执行问题、监督控告问题等,由政府直接处理,才会有足够的资源、手段、办法和权威。二是处理机构的人民性。政府统一设立的信访机构,实行委员会制。除政府工作人员以外,应当有人民群众代表共同参与组成。三是处理信访程序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群众广泛监督。公正行于天下,才能取信于民,也才能有足够的权威。再以国家机关内部程序处理信访事务,已经不能适应当今社会民众的要求了。<br/> 改革之二,回归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个基本事实告诉我们,对法律纠纷和法律事务,我们已经有基本的法律制度规定和明确的法律程序,处理法律事务的机构也是健全的。对法律性信访事务,应当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回归法律体制内去解决,也即由法定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处理,信访机构不再涉及。<br/> 但是,现有法律机构处理法律事务,不是今天才建立起来的制度和体制,为什么仍然有这么多的涉法涉诉信访呢?笔者认为,我们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出了问题。因此,回归现有体制的信访改革,不是原封不动地回归,而是建立在对现有法律制度和法律机构改革完善基础上的回归。所谓“信访不信法”、“信权不信法”,很大程度上也反映出“法”的缺陷和“法”在实践中的种种问题。因此,改革现有之“法”,势在必行:一是取消现有法律对受理案件范围的种种限制,把法律机构解决案件大门打开。一些法律在制定的时候,考虑到制度刚刚建立,机构人员经验等不足,先开一个小口子、中口子,不开大口子。这种制度规定导致的结果是:案件纠纷进不了法律机构的大门,却进了党委人大政府的大门。这种人为限制受理案件范围的做法,显然违背了社会管理的系统性原则,把矛盾纠纷推给了社会,推给了执政党。法律机构在施行法律的时候,又通过自己的文件、规定、解释等,进一步缩小案件受理范围,把那些难处理、不好处理、不便处理、不想处理的法律事务,继续向外推。这更是不合适的,也不合法。因此,应该改革部门规定和解释权限。对那些涉及案件受理范围的事项,不能再由部门自己定规矩划范围,应当由人大常委会解释受案范围,或者至少是公安、检察院、法院要报请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后才能对受案范围进行规定和解释。从制度上防止这些法律机构在受案范围上“挑肥拣瘦”。二是不少信访案件反映出法律机构工作人员在处理案件纠纷时,确实存在着司法不公现象。以权谋私、以钱谋私、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权力案等屡禁不止。因此,要改革现有的法律机构制度和案件处理程序,更要严格治理司法不公。这是法律实践问题,再好的法律,实践出了问题,也没有用,也不能取信于民。人们弃法信访,其实不是弃法律规定,多是弃法律机构。所以,回归法律体制解决信访,必须重树司法公正;否则,即便规定回去了,人们还是不愿回去,事与愿违。如果不下大力气真正解决司法不公问题,还会是老样子。<br/> 改革之三,制度管事。要想让制度管事、管用,必须有明确的制度权威。对信访事务处理,对纠纷、案件、诉求处理,已出现权力多元化和权力模糊化现象。一个案件,不知道谁能说了算。有时是审判员说了算,有时是庭长说了算,有时是主管院长说了算,有时是院长说了算,有时法院说了也不算,党委书记、人大主任、政府首长?上级?还是中央?权力多元化和权力模糊化的背后,就是人治,不是法治。所以,谁的官大,谁说了算。既然如此,那么信访人就不断地找官,找大官,找更大的官,找管官的官,如此循环,无休无止。因此,改革信访制度,就要弃官用制,用制度决定是非曲直。一是所有信访事务,都由“被告”的上级机关去处理,不再由“被告”处理解决,这是起码的公正。二是各级各类领导不再批示信访个案,不再讨论信访个案,不再处理信访个案。所有信访事务,交由各级政府信访机构和各类法律机构全权处理。领导要做的是监督信访机构和法律机构。这种监督,不是当事人通过各种途径和方法找到领导以后的“批示监督”、“过问监督”、“电话监督”,而是是否按法律依制度践行的监督,是制度是否完善可行的监督。三是明确和强化信访处理机构和承办人的权力和责任。其他非处理机构和非承办人,不得过问、干涉。强化处理机构和承办人的权力、权威,强化制度作用,弱化人的因素。但同时,需要细化、量化、公开化处理规则,最大限度压缩滥用权力空间。也需要明确和严格处理机构和处理人员的责任追究机制,全程监督,终身负责。四是严格执行现有法律规定的审级规定,一审、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就是全部内容,不再此之外另搞一套制度和程序,维护法律制度和法律程序的权威。<br/> 信访制度改革,不仅要解决已有矛盾纠纷的处理问题,更为重要的是,信访因素必须前移,防止新的矛盾纠纷大量产生。因此,党委、政府在定规划、做决策、推改革、行措施时,必须注入风险评估因素。全面平衡各方利益,以妥善解决受损群体利益为前提情况下,才能作出决策。在经济指标、产业指标、就业指标、业绩指标、环境指标之外,还应当有风险和社会稳定指标。来源:学习时报</div></td></tr></tbody></table></td></tr></tbody></t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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