俺不是公务员 发表于 2011-11-29 01:58:59

浅谈新手如何正确选择公文的文种

一、关于两个《规定》的讨论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09年6月30日和7月1日先后联合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两个《规定》。

现依据《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以下简称党的《条例》)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行政《办法》)作如下讨论。

这两个《规定》的制发有如下几个特点:

1.两个《规定》均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制发,均以中共中央办公厅为主办机关。

2.依党的《条例》规定,“规定”是党的机关的法定公文文种,作为党的机关公文行文时可以以单体公文的形式单独制发,而无须借助任何其它法定公文作为载体制发。

3.两个《规定》行文的文种均直接标识“规定”,即以《暂行规定》和《若干规定》形式直接制发。

亦即无须借船出海,不需采取类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这样复合体公文的形式制发。

4.两个《规定》正文的行文结构均为“‘关于印发该《规定》的说明’+《规定》”两部分合成而成。

5.两个《规定》的“说明”部分,主旨明确,层次清晰,文字简洁。

(1)《暂行规定》(287字)和《若干规定》(539字)的说明部分,均由3个自然段构成。

(2)《暂行规定》一个自然段一个层次,3个自然段3个层次,简要说明了各该规定的印发机关名称、规定的标题,印发规定的重要意义,贯彻执行规定的要求。

(3)《若干规定》3个自然段4个层次,还多了一个层次,专门交代了印发这一规定的历史背景,即过去中央、国务院四个部委曾联合发布过一个《若干规定(试行)》,现在发布的规定是为适应新形势需要,根据中央决定修订形成的。

(4)两个《规定》说明部分的具体层次大致如下:

① 两个《规定》的第一自然段都简要说明了《规定》印发机关名称、《规定》标题: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51字)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50字)

②《若干规定》的第二自然段简要说明了《规定》印发的历史背景。

《若干规定》中指出:“2004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发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对于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近年来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不断深入,该试行规定的有关内容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需要,中央决定予以修订。”(155字)

而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因是新近首次制定的,无须此种说明。

③ 两个《规定》都简要说明了《规定》印发的重要意义。

《暂行规定》是单列第二自然段指出,“《暂行规定》的颁布实施,是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完善领导干部行为规范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具有重要意义。”(109字)

《若干规定》则在最后第三自然段的首句指出,“《若干规定》是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的基础性法规,对于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保障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84字)

④ 两个《规定》都简要说明了贯彻执行《规定》的要求。

《暂行规定》在最后单列第三自然段指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认真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对党和国家高度负责、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兢兢业业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依照《暂行规定》严肃问责,充分发挥问责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积极作用。”(119字)

《若干规定》在最后第三自然段的后半部分指出,“各地区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对学习贯彻《若干规定》作出具体部署。要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为贯彻实施《若干规定》营造良好舆论环境。要认真分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方面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要严格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切实做到预防为先、关口前移。要加强对《若干规定》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违反《若干规定》的行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要认真执行《若干规定》,严于律己,自觉接受监督,坚决杜绝违反《若干规定》行为的发生。”(244字)

6.两个《规定》的本体部分均为章条结构,高屋建瓴,要言不烦,“规”(规范要求)、“定”(约束措施)具体,可操作性较强。

《暂行规定》计分“总则”“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实行问责的程序”“附则”4章26条,仅2737字。

《若干规定》计分“总则”“廉洁从业行为规范”“实施与监督”“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附则”5章30条,仅4569字。

关于《规定》本体部分的具体剖析,限于篇幅,这里不再赘述,拟另行文述之。

二、关于行文搭载的讨论

1.关于党政机关法定公文文种共18种的说法有优点也有缺点。

依据党的《条例》规定,党的机关法定公文文种有14种;行政《办法》规定,行政机关法定公文文种有13种。理论上,我们可以说,党的机关与行政机关两者的法定公文文种,经过同类项合并,文种名称相同的合二而一,文种名称不同的单独列上,这样合起来一般称之为“党政机关法定公文文种”,共18种。

多数应用写作专著与大学教科书都认同认可这种归纳方式。

其优点是,简洁明了,易于记忆;定义明确,界限清楚。在浩如烟海的文种群中,就这18种可以作为党政机关行文的法定文种,其它的都不是。

其缺点是,习惯自然,易于混淆;约定俗成,行文迷惑。因为在实践中行文时,就文种的选择而言,党政机关还是有所区别的。

2.党政机关不同名称的法定公文文种在具体行文时并不能党政通用。

这是因为,同时为党的《条例》与行政《办法》所规定,党政机关同名同称的法定文种仅有9种,即:“决定”“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会议纪要”。而且,至今党政机关同名同称的法定文种的定义、内涵还未完全统一,还存在些微区别甚至有的仍有较大区别。而在党政机关行文实践中,“决议”“指示”“公报”“条例”“规定”等5种文种仅只作为党的机关法定文种使用;“命令(令)”“公告”“通告”“议案”等4种文种仅只作为行政机关法定文种使用。

众所周知,《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问题的决议》《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1997年5月25日)等等,因为它们使用的“决议”“公报”“条例”“规定”等文种均为党的《条例》所规定的党的机关法定文种,公文主办机关又是党的机关,所以作为党的机关公文行文时都可以单独制发,也是单独制发的。

而上述“决议”“公报”“条例”“规定”这几个文种,在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也是常见常用的。比如,实践中以“规定”命名的行政法规数量就很大。据粗略统计,2003-2005年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以“规定”命名的约占60-80%。《关于台湾记者来祖国大陆采访的规定》(1996年12月1日颁布 2002年12月2日修订)就是一例。还有《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等等。但因为“决议”“公报”“条例”“规定”这些文种并不是行政《办法》规定的行政机关法定公文文种,以行政机关公文行文时,一定要靠行政机关法定公文搭载才能行文。

3.党政机关行文时需要区分哪一文种是搭载体或被搭载体的问题。

在制发公文的实践中,除了党政机关联合行文之外,党的机关与行政机关一般是党政分别行文而避免交叉行文的。因此,在制文实践中就自然而然产生了行文时哪一文种是搭载体(载体),哪一文种是被搭载体(被载体)的问题。而作为搭载体的公文文种必须是法定公文文种。

如,《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2005年12月2日),国务院令第477号发布《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外国记者在华采访规定》(2006年11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547号发布《军服管理条例》(2009年1月13日),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号发布《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政纪处分规定》(2009年1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44号发布《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2008年11月11日),均是主办机关为行政机关的行文,它们就分别以“决定”“命令(令)”“公告”等行政机关法定公文文种为搭载体,搭载上“条例”“规定”行文的。

当然,也有极个别的例外。如2006年12月27日经由国台办网站全文登载公布的。

4.党政机关行文的载体一定是法定公文文种,被载体既可能是法定文种,也可能是非法定文种。

我们准备制发的一些公文,如果既不属于党的《条例》规定的14种党的机关法定公文文种,又不属于行政《办法》规定的13种行政机关法定公文文种,如其内容属于党的工作方面的,则行文时,须以相应的党的机关法定公文文种为搭载体制发;如其内容属于行政工作方面的,则行文时,须以相应的行政机关法定公文文种为搭载体制发;如党政机关联合行文时,其搭载体法定公文是选用党的机关法定公文文种还是选用行政机关法定公文文种,则依公文主办机关是党的机关抑或是行政机关而定。

三、关于“规定”行文的讨论

2009年1至7月发行的《国务院公报》1至21号,共计发布法定公文256件。里面涉及“规定”的公文有30件。

1.其中,上述《暂行规定》《若干规定》2件,是单独制发的。

2.此外的28件“规定”,均是作为被搭载体,依托“命令”“公告”“通知”等其它法定公文,以其为搭载体制发的。

(1)其中,以“命令”为搭载体,制发被搭载体“规定”的有21件,如: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8号,发布《出入境检验检疫查封、扣押管理规定》(2008年6月25日)

(2)以“公告”为搭载体,制发被搭载体“规定”的有5件,如: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44号,发布《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2008年11月11日)

(3)以“通知”为搭载体,制发“规定”的有2件,如:

●《保监会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08〕37号)(2008年5月8日)

3.在行政机关行文时,“规定”只能作为被搭载体制发。

为什么上述的《暂行规定》《若干规定》可以单独制发,而上述以“命令”“公告”“通知”等其它法定公文为载体制发的28个“规定”不能单独制发?

一个明显的理由是,在《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法定的党的机关公文种类包括“规定”,而在《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法定的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不包括“规定”。

换言之,“规定”是党的机关的法定公文,不是行政机关的法定公文。

因此,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制发,以中共中央办公厅为主办机关的《暂行规定》《若干规定》,属于党的机关法定公文文种,可以单独制发。上述28个“规定”,因不是行政机关的法定公文,只能作为被搭载体,借船出海,以属于行政机关法定公文文种的“命令”“公告”“通知”等为搭载体制发。

俺不是公务员 发表于 2011-11-29 01:59:39

一、前篇关于两个《规定》讨论概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09年6月30日和7月1日先后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两个《规定》。

笔者曾依据《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以下简称党的《条例》)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行政《办法》),专拟前篇《从两个〈规定〉谈起》一文,对这两个《规定》进行了初步的讨论。前篇讨论概要如下:

一是对这两个《规定》进行初步剖析,指出这两个《规定》制发的六个特点:

1.两个《规定》均由中办、国办联合制发,均以中办为主办机关。2.“规定”是党的机关法定公文文种,作为党的机关公文行文时可以单体公文的形式单独制发。3.两个《规定》的文种均直接标识“规定”文种直接制发。4.两个《规定》正文的行文结构均为“‘关于印发该《规定》的说明’+《规定》”两部分合成而成。5.两个《规定》的“说明”部分,主旨明确,层次清晰,文字简洁。6.两个《规定》的本体部分均为章条结构,高屋建瓴,要言不烦,“规”(规范要求)、“定”(约束措施)具体,可操作性较强。

二是对公文行文搭载的原则进行讨论,指出判别公文搭载体、被搭载体的四点意见:

1.关于党政机关法定公文文种共18种的说法,有“简洁明了,易于记忆;定义明确,界限清楚”的优点,也有“习惯自然,易于混淆;约定俗成,行文迷惑”的缺点。2.党政机关不同名称的法定公文文种在具体行文时并不能通用。在行文实践中,“决议”“指示”“公报”“条例”“规定”等5种文种仅只作为党的机关法定文种使用;“命令(令)”“公告”“通告”“议案”等4种文种仅只作为行政机关法定文种使用。3.党政机关行文时需要区分哪一文种是载体或被载体的问题。4.党政机关行文的载体一定是法定公文文种,被载体既可能是法定文种,也可能是非法定文种(俗称事务性公文)。

三是对“规定”在行文中的角色转换现象进行具体讨论,指出如下一个判别标准:

当“规定”作为党的机关法定公文文种时,可以直接制发;当其作为行政机关公文时则只能作为被搭载体,依托其它行政机关法定公文文种制发。

二、关于文种选择的讨论

本文作为续篇,将由前篇关于“规定”行文的讨论,衍生、延伸到其它公文制发文种应如何选择确定的讨论。

为讨论单纯方便,本文暂时只讨论行政机关制发的公文。

1.《国务院公报》2009年前七个月发布的公文分析。

为说明问题起见,谨以2009年1至7月发行的《国务院公报》1至21号发布的256件国家行政机关法定公文为例。

其中,“决定”、“意见”、“规定”、“批复”、“批复函”共计38件,都是以单体文件形式制发的;而“命令”、“公告”共计134件,都是以复合体体文件形式制发的;“通知”67件中,除27件是以单体文件形式制发的,其余40件都是以复合体文件形式制发的。

具体分析如次。

(1)121件以“命令”为载体发布的公文中,附有被搭载体“决定”和“规定”各21件,“办法”62件,“条例”9件,审查指南修改的“公报”1件,“规则”和“实施细则”各4件,“分类管理名录”1件。其中有1件“命令”同时宣布废除1个“条例”、2个“办法”。

(2)13件以“公告”为载体发布的公文中,附有被搭载体“决定”和“意见”各2件,“规定”5件,“办法”、“规则”、“实施细则”和“机构名单”各1件。

(3)40件以复合体“通知”为载体发布的公文中,由转发通知转发的附有被搭载体“意见”3件、“方案”2件、“政策”1件;由印发通知印发的附有“意见”3件,“规定”2件,“办法”14件,“政策”、“指引”、“规范性文件清单”各2件,“规划”、“纲要”、“方案”、“规范”、“技术导则”、“解释”和“采购目录及标准”各1件。

可见,作为被搭载体的公文,确有一部分也是行政机关法定公文(如“决定”“意见”等),但相当多数是非行政机关法定公文(如“规定”“办法”“条例”“公报”“规则”“实施细则”“分类管理名录”“机构名单”“政策”“指引”“规范性文件清单”“规划”“纲要”“方案”“规范”“技术导则”“解释”“采购目录及标准”等)。

2.借船出海的公文可分为“同类搭载”“不同类搭载”“非法定公文搭载”三种类型。

(1)同类搭载。

即搭载体以及被搭载体都是行政机关法定公文文种。

如作为被搭载体的“决定”、“意见”等,也属于行政机关法定文种,但却以“命令”“公告”“通知”等行政机关法定公文文种为搭载体制发。

(注:被搭载体≠公文“附件”。笔者所谓的被搭载体虽形如“附件”,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附件”,它们仍是公文主体的有机组成部分,行文时被搭载体不需要加“附件说明”。)

① 以“通知”为搭载体,制发被搭载体“意见”的:

●《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26号)(2009年5月19日)

② 以“公告”为搭载体,制发被搭载体“意见”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38号,公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2008年9月12日)

③ 以“命令”为搭载体,制发被搭载体“决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8号,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2009年1月29日)

(2)不同类搭载。

被搭载体如“规定”、“公报”、“条例”等,如单纯从文种名称上判断,属于党的机关法定公文,作为党的机关公文时可以单独制发。但这里的“规定”、“公报”、“条例”等虽不是行政机关法定公文文种,其内容却是行政机关工作内容,制发时只能以行政机关法定公文文种为搭载体制发。例如:

① 以“命令”为搭载体,制发被搭载体“条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5号,发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5月11日)

② 以“命令”为搭载体,制发被搭载体“公报”的: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49号,发布《审查指南修改公报》(2008年11月27日)

③ 以“命令”为搭载体,制发“条例”“办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6号,宣布《废止〈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征收办法〉〈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2008年12月31日)

(3)非法定公文搭载。

即指被搭载体是非法定公文的。如“办法”、“规则”、“实施细则”、“分类管理名录”、“机构名单”、“规划”、“纲要”、“方案”、“规范”、“技术导则”、“政策”、“指引”、“规范性文件清单”、“解释”和“采购目录及标准”等,从文种名称上判断,既不属于党的机关法定公文文种,也不属于行政机关法定公文文种,只能归之于“非法定公文”一类,行文时只能以行政机关法定公文文种为载体制发之。

① 以“命令”为搭载体,制发被搭载体“办法”的: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0号,发布《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08年8月18日)

② 以“命令”为搭载体,制发被搭载体“规则”“实施细则”“分类管理名录”等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发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09年1月1日)

③ 以“公告”为搭载体,制发被搭载体“办法”“机构名单”“规则”“实施细则”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37号,公布“首批通过证券投资咨询机构2007年度年检的81家机构名单”(2008年9月1日)

④ 以“通知”为搭载体,制发被搭载体“办法”的:

●《财政部关于修订〈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综〔2008〕48号)(2008年6月26日)

⑤ 以“通知”为搭载体,制发被搭载体“规划”“规划纲要”“方案”“政策”“规范”“规范性文件清单”“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技术导则”“解释”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2009年6月1日)

五、关于日新月异的文种

通过党政机关法定公文搭载体与其它被搭载体公文的讨论,我们注意到,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和政治、经济、文化的形势跌宕起伏,交流日益频繁,公文文种群日新月异,应运而生的新文种层出不穷。

1.《国务院公报》发布的被搭载体(有的或为公文附件)文种与日俱增。

如讲话、答记者问、(法律)解释、声明、宣言、贺函、规程、规定、规则、规范、规划、计划、方案、纲要、导向、导则、指引、名单、名录、目录、标准、准则、政策、实施细则、管理工作、项目、工程、制度、条令、办法等等,林林总总,不一而足。举例如下:

(1)被搭载体属于法定公文的:

“条例”:《退耕还林条例》《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报告”:《关于辽宁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情况的报告》

“意见”:《关于2009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债权转股权工作的意见》

“决定”:《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银行市场准入管理方式和程序的决定》

(2)被搭载体属于非法定公文的:

“规程”:《学校艺术教育规程》

“规定”:《核事故辐射影响越境应急管理规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价格监测规定》

“规则”:《公证程序规则》《对外贸易壁垒调查暂行规则》《关于反倾销产品范围调整程序的暂行规则》《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

“规范”:《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病例书写基本规范》《**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规划”:《“十一五”西部开发总体规划》《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计划”:《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十一五”计划》

“方案”:《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

“纲要”:《中国21世纪可持续发展行动纲要》《全国海洋经济发展纲要》《可持续发展科技纲要》

“导向”:《工业行业近期发展导向(试行)》

“导则”:《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导则》

“指引”:《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

“名单”:《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中国第一批外来入侵物种名单》

“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林业部分)(第三批)》

“目录”:《中央预算单位200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标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

“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政策”:《燃煤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摩托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柴油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实施细则”:《专利法实施细则》

“管理工作”:《调整外国牌号碳酸饮料管理工作》

“项目”:《(劳动保障部)机电高级技工培训项目》

“工程”:《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劳动保障部、教育部)2009年高职院校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

“制度”:《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各种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

“办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收缴、鉴定管理办法》《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

以上“非法定公文”,我们可以统称之为“事务性公文”。

不过,为了讨论方便,又可再细做分类,例如,将“非法定公文”(或称“事务性公文”)再分为“管理应用文”(亦称“常用事务性公文”)、“规章应用文”、“诉讼应用文”(或称非“司法公文”)、“会议应用文”、“经济应用文”、“涉外应用文”(或称非“外交公文”)、“礼仪应用文”……

需要强调的是,虽然这些“事务性公文”并非法定公文,没有法定效力,但一旦它们作为法定公文的附件或者被搭载体,它们就是法定公文不可分割的有机部分,其内容也就因之具备了法定效力。

其中,常用于企事业单位的有章程、办法、制度、计划、规划、市场调查、市场预测、总结、简报、经济活动分析、合同、预决算报告、审计报告等。

2.“事务性公文”不断产生发展的趋势是不变的,被搭载体公文文种群体不断扩大。

上面的举例说明,应用文的样式和内涵如今已经发生深刻变化,并且还在继续发生我们难以预想的巨大变化,它确确实实是与时俱进的。早在6年前,上海大学于成鲲先生在其《现代新型应用性文体的产生与发展》一文中就指出,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现代应用文体已经发生的和正在发生的许多深刻的变化,即新型文种大量涌现、不少文体的功能和形式都发生的变化。(载《应用写作》2003年第2期)正如于成鲲先生指出的,新文体出现的特点:面广量大、形式新颖、快速适用、影响深远。笔者看到,其中不少新型文种已经潜移默化,逐渐移栽,根植于“非法定公文”之中。

(1)在行政公文领域。

大陆出现了“议案”“提案”“意见”“会议纪要”;在行政管理中,有“干部任用条例”“任用公示词”“誓词”“述职报告”“责任书”及国内公务员考试用的“申论”。

港澳回归成立特别行政区之后,依据港澳《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制定了有别于大陆的各种法律法规,还建立了各自的公文体系,其中有许多新型文体,如“会议记录”“通函”“录事”“便笺”“建议书”等;台湾1973年公文改革后,出现了“书函”“电话记录”等新型文体。

在大陆,目前这些文种或不作为法定文种(如“会议记录”“便笺”“建议书”“电话记录”),或现时没有这种文种(如“通函”“录事”“书函”),但是随着两岸四地政治、经济、文化的交流互动日趋紧密,在相互之间公文制作上已见影响,且相信这种影响会与日俱显的。大陆与港澳台的新型文体的出现与推进行政改革、提高行政效率有直接的关系。

(2)在经济文化领域。

为提高行政或企业的管理水平,达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各种类型的报告书应运而生,如“人口普查报告”“工业普查报告”“国土面积普查报告”“社会发展报告”“经济发展报告”“市场发展报告”“业绩报告”“中期报告”“报告书”“有形资产评估报告”“无形资产评估报告”“资格评估报告”“水平评估报告”“建设方案评估报告”“市场调查报告”“国别市场研究报告”“市场趋势分析报告”“用户报告”“监理报告”“可行性报告”等新文体。

(3)在经济贸易领域。

新生文体更多。如中外“合资合作协议”“合同”“章程”以及“建议书”“标书”“注册申请”“证明书”“专利申请书”“认证书”“聘书”“求职申请”“广告”“网络购销文体”和一系列的“进出口单证”等。

(4)在文化经济领域。

还有很多的策划书,如“企业形象策划”“广告策划”“市场营销策划”“出版策划”等;在当今生活中,手机的“短信息”十分流行。

(5)在虚拟网络领域。

博客(blog,是Weblog、Web Log的缩写),中文意思是“网络日志”,是继Email、BBS、ICQ之后出现的第四种网络交流方式。博客是网络时代的个人“读者文摘”;博客是以超级链接为武器的网络日记;博客是信息时代的麦哲伦;博客代表着新的生活方式和新的工作方式,更代表着新的学习方式和交流方式。通过博客,让自己学到很多,让别人学到更多。它是“互联网的第四块里程牌”。

一个博客就是一个网页,它通常是由简短且经常更新的Post所构成;这些张贴的文章都按照年份和日期排列。博客的内容和目的有很大的不同,从对其他网站的超级链接和评论,有关公司、个人、构想的新闻到日记、照片、诗歌、散文,甚至科幻小说的发表或张贴都有,涉及各行各业,现在也涉及了应用写作领域。许多博客是个人心中所想之事情的发表,倾向于个人情感的体现活动。其它博客则是一群人基于某个特定主题或共同利益领域的集体创作。博客好象对网络传达的实时讯息。

正是因为受限于国内应用写作方面的刊物容量有限、对单篇文稿字数有所限制,笔者则借助博客,将自己的长文(包括对应用文写作尤其是其中公文写作的一点心得)公诸网上,让更多同好者共切磋、同享用。相信博客自主发表文章的无比自由度,会催生出更多的实效的格式多元化、结构特性化、功能异常化、文字通俗化,包括公文在内的新型应用文文种。文/龚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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