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请示需要把握的问题
请示是公文的一个文种,主要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综合这几年我们办理请示的情况,感到有这样几个问题需要引起注意:(一)关于有无必要请示的判断问题。向上级机关请示问题,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请示之前,应当对要请示的事项进行认真斟酌,看是否确有请示的必要。有些事项如果中央和上级机关已有这方面的规定,就要按有关规定办理。比如,关于各种商业性节庆活动邀请领导同志参加的问题,中央规定不得邀请领导同志参加;关于省部一级和省以下部门批准兴建的纪念物、建筑物和创办的出版物以及周年纪念等请领导同志题词题字的问题,中央也规定原则上不请领导同志题词题字,同时规定不得请领导同志为商业性活动题词题字。如果本地本部门遇到以上情况,应当本文由老秘网推荐,按照中央的要求,自行安排好活动,不要请领导同志参加。对于一些上面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是请示还是不请示,是书面请示还是采取其他方式请示,应当既从本地本部门角度考虑,也从上级机关的角度考虑,这样做可能会更稳妥一些。比如,如果问题可以在本单位职权范围内解决,就不要请示;如果口头请示即可达到目的,就不要书面请示。
(二)关于请示的报送程序问题。除特殊情况外,请示应当送上级机关的办公厅(室),按规定程序处理。现在有些地方和单位在这方面存在两个问题:一个是不管是不是特殊情况,都直接送给领导同志。这就是我们平时讲的那种“倒转”现象。这一方面给领导增加了不必要的麻烦,另一方面也容易误事。有些问题直接写给领导同志,领导同志无法处理,比如有些重大的事项就需要开会讨论才能决定。因此,还是按程序办理为妥。再一个问题就是,有的单位请示在送上级机关办公部门的同时,又自己找上级机关有关领导同志批示答复。这样一个件两头办,结果一样还好说,结果不一样,就势必造成被动。
(三)关于按行文规则办事问题。**** Hidden Message *****
(四)关于请示的格式问题。党的机关公文具有特定的格式,《条例》第八条讲了十七个方面,这是法定的,不可或缺,不可更改。比如“请示”的版头和标题中应有“请示”二字,而有的单位在“请示”的标题中使用“请示报告”,两个文种并用,这是不正确的。如既要向上级机关说明情况,又要请示问题,可用“请示”,不可用“请示报告”,更不可用“报告”。再就是请示类公文是正式文件,应当有文头,有发文字号,有签发人姓名、签发时间及单位印章。为便于联系,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也应当写清楚。
以上主要讲了一些在办理请示当中个别地方出现的“不应该那么写”或“不应该那么办”的问题。鲁迅先生有一篇文章叫《不应该那么写》。文中指出:“凡是已有定评的大作家,他的作品,全部就说明着‘应该怎样写’。只是读者很不容易看出,也就不能领悟。因为在学习者一方面,是必须知道了‘不应该那么写’,这才会明白原来‘应该这么写’。”本文就是按照这个意思考虑的,意在规范行文、改进工作。□ 李天军) 非常好,学习一下,看看怎么处理几件事一起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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