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文件的通知是否要写上附件?
网友问题:关于印发《...》的通知,在结束时是否需要写上“附件:......《文件名》”??
印发的文件算正文呢?还是附件?
谢谢指点!
老秘观点:
批转、转发、印发性通知,不必赘加附件说明。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此类通知正文一般都很简短,列完被转(印)文标题紧接着又重复标注,势必显得繁冗、累赘,不符合公文语言特点。二是此类通知的被转(印)文,是具有实质性内容的公文主体。《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将附件定义为“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据此,理论上也不宜将被转(印)文视作附件。
对此问题,由于以前没有任何规定,因而实践中从上至下(包括国家级机关公文)均执行不一。新《条例》施行后,已于法有据,只是许多人尚未注意到这一点。目前,应当明确:批转、转发、印发性通知再赘加附件说明,是不规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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