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写好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我们在行政执法办案过程中,普遍存在一个通病,那就是不重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制作,导致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制作流于形式。在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时候,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叙述事实和引用法条过于简单;二是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和适用的法律、法规没有有机的结合;三是承办人对案件定性处理的意见叙述不清楚、明了。笔者认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对正确处理案件、确保依法行政,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应当重视和写好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一、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概念。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是反映案件全貌的综合报告。在一般情况下,是由案件的承办人在案件调查终结之后,把案件的由来、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的证据及违法事实的认定、承办人员对案件定性处理意见及其理由和法律依据,有综合有分析地写成全面而有重点的书面文件。
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作用。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对整个案件的查处作用是非常大的。主要作用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是案件承办人把案件定案处理意见向案件审查部门及领导汇报和报送审批的文字依据,是决定案件命运和制作处罚决定书的基础。
(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是系统地整理和保存案情材料和各方面意见以及各级处理意见,便于日后查考和进行行政执法工作总结的基础。
(三)、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对于承办人来说,是把案卷中零散的材料、证据、情况、意见和问题等作一次系统的归纳,从部分到整体,从感性认识提高到理性认识,有助于全面吃透案情,加深对案件本质的洞察和理解,既可以保证和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质量,又可以锻炼提高自己的业务理论和执法水平。
(四)、对于案审部门和领导来说,通过阅读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既可以具体掌握案件全貌和案件调查的全过程,便于在案件的讨论和审批中及时作出切合实际的正确决断,又可以从中了解办案人员的思想方法、专业理论水平和分析判断能力。
三、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应该注意的问题。
笔者认为,一个完整的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应该包括以下几部分:(一)、案件的由来;(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三)、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四)、需要说明的问题;(五)承办人意见。在制作以上几部分时,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一)、在案件的由来部分,除了应当写清楚案件是通过市场巡查或者群众举报来的外,还应该写明案件的承办人、当事人是否提出过承办人员回避申请以及对回避申请如何处理。
(二)、在违法的事实和证据部分,应当较为详细写明当事人违法的时间、地点以及因其违法行为而造成的法律后果,并应该紧密的结合承办人员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所收集的相关证据,加以阐述。特别是证据与证据之间存在的差异、承办人员如何采信证据都应该较为详细的进行逐条分析论证、明辩真伪、决定取舍,以便于案审部门和领导更能够准确的掌握案情。
本部分应该是整个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核心部分,所包含的内容的广度和深度,均应当大于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笔者认为,即使是承办人员不很成熟的看法,也可以在本部分提出来作为参考。
(三)、关于需要说明的问题,笔者认为主要应该包括以下内容:一是违法当事人是否属于下岗再就业人员或享受低保人员;二是违法当事人以前是否受过相关奖励或被处罚过;三是违法当事人配合工商执法人员履行执法检查情况。写明这些情况,主要目的是为使最终的处罚结果更切合实际和公正,真正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这一基本原则。
(四)、关于承办人的意见部分,在制作该部分时,一定要避免类似于“根据XX法XX条的规定,承办人建议对当事人作出XX处罚”的写法。承办人意见应当包括对案件具体处罚的意见和理由。在制作该部分时,承办人员应当根据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后果等,有理有据的展开分析判断,并写明依据的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提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特别是对当事人的处罚低于法条规定的最低处罚线时,更应当说明理由。对于复杂、疑难案件和把握不准的案件,可以两个以上的处理建议,供案审部门和领导审定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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