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处理新规解读
公文处理新规解读2012年10月
《海关公文处理工作办法》基本情况
主要内容:《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8章42条,包括总则、公文种类、公文格式、行文规则、公文拟制、公文办理、公文管理、附则
施行日期:2012年7月1日
配套制度:《党政机关公文格式》
废止制度:《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变化
党政合一
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停止执行。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基本情况及变化
体例调整
《条例》分为:总则、公文种类、公文格式、行文规则、公文拟制、公文办理、公文管理、附则8部分。
《办法》分为:总则、公文种类、公文格式、行文规则、发文办理、收文办理、公文归档、公文管理、附则9部分
《条例》将发文、收文和整理归档纳入公文办理部分,增加了公文拟制(公文起草、审核、签发)
重新定义了公文处理相关概念
《办法》规定,“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即公文处理由公文办理、管理、整理 (立卷)、归档等工作组成。
《条例》规定,“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其中,公文拟制包括起草、审核、签发 3个环节 。(在 《办法》中,这 3个环节均属发文办理 )。《条例》同时将整理(立卷)、归档划归公文办理范畴。
增加了公文种类
《办法》规定公文种类有 13种(命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条例》规定文种为 15种,增加了 “决议”和 “公报”,同时将 “会议纪要”改为“纪要”,原有 13个文种的适用范围与 《办法》的规定基本相同。
决议:适应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公报: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调整了公文格式要素
《条例》规定,“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从格式要素看,增加了 “份号”、“发文机关署名”、“页码”,减少了“主题词”。
份号:公文印刷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调整了公文格式要素
格式要素的应用有以下变化:
一是规定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办法》只要求对绝密、机密公文标注份号);
二是规定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办法》要求标注“特急”“急件”);
三是规定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四是明确规定公文标题应标发文机关(《办法》未作强制性要求);
五是规定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
行文规则增加了一些具体规定
(一)上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办法》只对请示作此规定);上行文:报告、请示、意见。
(二)“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
(三)“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四)“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五)“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公文拟制更加强调程序规范
(一)在 “起草”环节强调,“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深入调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二)“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三)在“审核”环节强调,“需要发文机关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初审。”在“签发”环节强调,“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办法》只对上行文作此规定);“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受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
公文管理更加注重安全保密
《条例》在第七章“公文管理”中着重强调了有关保密规定,提出了设立保密室和阅文室的要求,对公文定密和解密、密级文件的复制和汇编、公文的销毁和移交、新设立单位的发文立户等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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