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纪要要加盖印章吗?
网友问题:请教一下。新《条例》规定,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怎么理解,照此说,是不是用了“红头文件”印发的普发性公文(比如通知等)都可以不加盖印章。另外,纪要要加盖印章吗?再次,如果纪要不按新《格式》印制,能否直接将纪要作为文种以正式文件,加盖印章下发?如:
***县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室关于**县政府
第**次常务会议的纪要
****(主送单位)
******(正文)
****政府办(盖章)
*年*月*日
请问以这种格式可以吗?
栾照钧:
对于“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这一概念,新《条例》和新《格式》均未加明确。之前,我曾经解答过——对此需要把握两个关键词:一是“特定标志”,二是“普发性”。此概念则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公文”,指有规范的发文机关标志(即红色版头)的公文;二是“普发性公文”,指没有特定的主送机关而下发至管辖范围内所有单位共同执行的公文。比如,以前中共中央直接发至县级机关的公文,多在成文日期下一行居左空两个字加圆括号标明“此件发至县团级”。此类公文,有的在媒体上公开发表。今天重提这个问题,我想再明确一点:“普发性公文”多由省以上机关制发,发文机关的管辖范围应当具有相当的广泛性,行文大都属于多层级的。一般机关通常不必采用这种形式。地市(县)级人民政府下发通知,一般不宜不加盖印章。
之前有网友提出过“纪要到底加不加盖印章”的问题,我曾作过解答(详见上次答疑)。仔细分析新《条例》和新《格式》,似取消了原来有关“纪要不加盖印章”的规定,亦即纪要也须加盖印章。但根据纪要格式的特点,又似应不加盖印章。从这一点考虑,新《条例》和新《格式》或许未规定到位而存在缺憾瑕疵。我的意见,在没有明确说法之前,纪要可不加盖印章。
长期以来,对于纪要的法定效力问题一直存有异议,许多机关由于担心下级机关不认真执行,因而常常用通知文种印发纪要。根据您的提问,我想再明确两点:一是纪要系新《条例》明文规定的文种,亦即属于狭义法定公文,可以直接行文;二是纪要格式系新《格式》明文规定的公文特定格式中的一种,有别于一般常用公文格式。从纪要格式的特点来看,正文前一般不标注主送机关,版记处不写“抄送”二字而写“分送”,落款处不编排发文机关署名,发文日期置于版头红色分隔线之上,等等。对此,新《格式》均未涉及,由于规定不明,加之式样残缺,实践中和理论研究中难免出现混乱。尽管新《格式》规定“纪要格式可以根据实际制定”,给予了纪要格式以相当大的灵活性,但我觉得您提出的那种格式混淆了纪要格式与一般常用公文格式的区别,故不宜采用。 1996年《条例》曾规定:“除会议纪要和印制的有特定版头的普发性公文外,公文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2000年《办法》曾规定:“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 新《条例》仅规定:“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原《格式》曾规定“会议纪要不加盖印章”,新《格式》却未作类似规定。分析新《条例》和新《格式》,实际上等于取消了原“纪要不加盖印章”的规定,亦即纪要也须加盖印章。新《格式》主要起草人编写的《GB/T 9704-2012〈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应用指南》一书在解读纪要格式时明确纪要不加盖印章。这难免让人感到困惑不解、无所适从。根据纪要格式的特点,似应不加盖印章,新《格式》理应作出明确规定。从这一点考虑,新《格式》似未规定到位而存在缺憾瑕疵。我的意见,在没有明确说法之前,纪要可不加盖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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