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老秘 发表于 2013-6-2 00:30:02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是用文种决定,还是公告?

网友问题: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是用文种决定,还是公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 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 决定 后应当及时 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栾照钧解答】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只是作了原则规定,由于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理解不一,因而各地在行文方式上不尽一致。从实际情况看,大多用公告发布(一般包括征收范围、征收期限、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多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此“决定”系公文名称,与前面所说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中的“决定”有所不同)。房屋征收仅涉及个别被征收人而无须发布公告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也可以直接用决定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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