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猫 发表于 2013-7-27 17:28:55

申请函在向不相隶属机关请求批准事项时的主送对象

网友问题:

我在处理我单位一篇申请函时发现拟稿人将发函对象写为“XX县人民政府并XX常务副县长”,请问这样是否规范,还是应以抄送的形式?谢谢!

【岳海翔解答】

这肯定是不规范的。申请函在向不相隶属机关请求批准事项时使用,一般主送给有此项业务审批权的主管部门,不必直接对县人民政府行文,也没必要抄送给县人民政府和县领导。即便不是申请函而是向县人民政府请示,主送也不能写成“××县人民政府并××常务副县长”,因为公文一般不允许主送个人,否则违反行文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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