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秘书白茶 发表于 2013-8-15 09:40:16

谈谈执行难的原因和对策

我们认为,法院执行难,是早已存在的社会问题,它既有法院内部的原因,也有法院外部的原因;既有主观原因,又有客观原因,是困扰当事人、人民法院和整个社会的“综合症”。
一、执行难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缺乏法治传统的支持。我国是一个缺乏法治文化传统的国家,公民没有法律至上的观念,没有形成依法办事的传统。长期的人治传统和落后的法律文化造成中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淡薄、法律信仰薄弱。自古中国百姓便无讼是求,唯恐沾惹官司。
    2、司法机关重审轻执,重实体轻程序。司法机关在审执关系上重审轻执,导致执行人员数量不够、素质不高、装备落后,在审判程序中没有为执行提供良好的基础,于是出现执行难。在执行过程中重实体轻程序,认为只要执行结果正确,执行程序正确与否都关系不大,也不可避免造成乱执行引发执行难。
  3、司法fubai作祟。个别司法机关不严肃执法,不秉公执法,徇私枉法,知法违法,执法违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办关系案、人情案,也是执行难的重要原因。
  4、法律制度不健全。法律规定不全面,制度不完善,在执行中出现无法可依的现象,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也是执行难的重要原因。我国关于法院的执行工作一直没有单独立法,而是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随着形势的变化,强制执行法律关系变得更为复杂,民诉法中规定的一些执行措施与制度已不能满足实践工作的需要,对许多情况与问题人民法院感到无法可依。
    二、解决执行难的办法和措施
    1、为强制执行单独立法。有法可依是依法治国的基本前提。治理执行乱,解决执行难,必须制定独立的强制执行法,使法院执行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我们早就提出,解决执行难的基础工作是制定独立而完备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事强制执行法,但是制定独立强制执行法的工作却一直未能正式启动。我们认为,思想认识不到位,对法院执行工作重视不够,对法院执行难的危害性认识不足,以及立法难度大,无实践基础和可以借鉴的经验等等,都是不可忽视的原因。但是,时至今日,应该说,思想认识和立法技术上的障碍都已不复存在,制定独立的强制执行法条件已经成熟。首先,依法治国已经被确立为基本治国方略,法院执行是依法治国不可缺少的部分,法院执行有法可依也必然成为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因此,制定独立的强制执行法,保证法院执行工作有法可依不应再存在思想认识上的问题。
    2、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提高执行人员素质。法院执行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繁重而又细致的工作,对执行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要求很高。但是,从总体上看,目前我国执行人员数量不够,素质不高,难以适应执行实践的需要。从法律上提高执行人员的地位,从组织上加强对执行工作的领导,从思想上真正重视执行队伍建设,从物质上改良执行装备,吸引和选调一批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业务精通、作风过硬、公正廉洁的人员从事执行工作,充分调动和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加强其政治教育和业务学习,建设一支高素质、正规化、专业化的执行队伍,是治理执行乱,解决执行难的一条重要途径。
  3、改善执行外部环境,提高执行质量和效益。执行外部环境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法院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益。为了搞好法院执行工作,解决执行难,必须积极改善执行工作的外部环境,即法律环境、经济环境和社会环境。
  改善执行工作的经济环境就是要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增强债务人履约能力。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以法律形式确认经济体制改革已取得的成果,保护人们合法的经济利益,打击经济犯罪等等,对解决执行难也是不可缺少的措施。
  改善执行的社会环境,主要应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公民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义务的性质认识不清,甚至轻视法律,与法律对抗。所以要彻底解决执行难,必须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尤其是要提高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为法院执行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心理环境;二是要加强伦理道德和法律文化建设,提高全社会的道德水准和法律文化水准。任何一种制度要在实际生活中发挥作用,取得预期的效果,必须与民众的道德、文化观念形成相互配合与彼此协调的关系,否则,再完善的制度也会在一种不相适应的道德、文化氛围中发生畸变甚至失去意义。我国是一个道德底蕴深厚的国家,但是在新旧道德系统交替的时代,社会上出现了以假充真、以恶代善、以丑为美的现象。体现在债权债务关系上就是“有约可以不守,欠债可以不还”、“欠债者是老子,讨债者是孙子”的怪现象,对法院执行工作造成极大的阻力,对此,必须经过伦理道德和法律文化建设加以改变;三是要加强舆论和社会监督提高依法办事的透明度和效率。权利没有监督就会导致滥用,权力没有监督就会导致fubai。加强监督对依法治国的作用是显而易见,法院执行工作也必须有监督机制。通过舆论媒体和社会大众对法院和当事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净化执行环境,敦促其依法办事,提高执行工作效率,是治理执行乱、解决执行难的有效措施。四是要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单位保护主义,提高法院执行形象。各地要以法律统一至上,以全局利益为重,站在依法治国的高度,排除外来干扰,抵制各种形式的地方保护主义。只有这样才能彻底治理执行乱,解决执行难,打开执行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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