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问题: 5 g, Z9 t, G+ j) h' G2 i' I8 v4 L9 r 6 w: I7 j. f5 h我想请问:层层转发公文时出现“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的情况怎么处理。 9 ^% W+ ~3 i( s% @ w " p8 j8 e. R* ?【栾照钧解答】 / n1 _1 l3 S+ \! T1 r$ K r3 a+ k S4 T& a5 @( X, T9 |% j
这涉及转发性通知标题如何规范的问题。我以为,首先必须大力精简文件,尽量避免照抄照转。党中央和国务院曾三令五申要求精简会议和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意见》(中办发〔2001〕27号)强调:“对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提出具体贯彻落实意见,不得照抄照搬,层层转发。”对此,各级机关都应当认真贯彻执行,以从根本上解决层层照转致转发性通知过滥之弊。其次,在需要结合实际提出具体贯彻落实意见而必须转发时,切忌无端省略文种,以确保标题正确。拟制或矫正转发性通知标题,绝对不可以没有通知文种,也绝对不可以让事由出现成分残缺、搭配不当等语病。要运用语法修辞手段,亦即语法、修辞和逻辑等多学科知识的综合技巧,解决介词“关于”和文种“通知”的重复,达到戒“重出”和求简洁之目的,而不能背离语法规则,以牺牲公文规范化为代价。这应当是规范拟制和矫正转发性通知标题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 L5 W: g6 l- T2 S
0 a7 B6 V0 k. ?0 G 公文标题的文种可否省略?“转发……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可否一味改成“转发……的通知”?多层次转发性通知标题到底该如何规范?这始终是公文学界较难破解的难题。目前,绝大多数著述以讹传讹地主张将“转发……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改成“转发……的通知”。我始终认为,这往往造成事由动词“转发”后面没有相搭配宾语之语病。以被转发文是通知文种的单层次转发的标题《××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全国物价大检查的通知的通知》为例,虽然看着别扭,读时拗口,但两个“通知”处于不同层次,后一个“通知”是整个标题的文种,前面的“通知”是被转发文标题的文种,事由动词“转发”和“通知”搭配,因此并不存在语病;若改成《××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全国物价大检查的通知》,就不如不改了,因为公文标题不可以没有文种,此标题事由则是“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全国物价大检查”,述宾词组“转发……大检查”明显不搭配。鉴于此,应当补上与“转发”相搭配的宾语,可将标题修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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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层次转发性通知标题有多种情形,如初发文是一般性通知的情形,初发文是修订性通知的情形,初发文是批转性通知的情形,初发文是转发性通知的情形,初发文是印发性通知的情形,等等。此处不便一一举例说明,如您手上有《公文写作与评改禁忌大全》一书,请仔细阅读第272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