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标题常见错误例析 苏武荣 公文标题是公文的"眉目",是公文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作用主要在于揭示公文的来源、中心内容以及发文的性质和要求。公文标题不规范,直接影响到公文的办理、归档和利用,也影响到公文的质量和阅读者的感受,甚至还会影响到一个单位乃至整个系统的形象。
- @- G; f$ f- o6 K- U# C 本文例举公文标题常见错误,并作粗浅分析。5 P* u+ Z, M1 j
一、随意省略% V# f3 v, H* L ~4 d" L# }
例1:《通知》
* L6 ]$ {6 o( Q/ ~3 g8 a0 _ 例2:《滨海市人民政府决定》
/ u6 U& r) ?- @, C7 T& c" t1 m 例3:《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通知》. X. g' c' y: t2 t9 x! o
例4:《滨海市文化局关于2013年文化下乡工作安排》/ p& `, X! Q% t `4 ^
与一般文章标题相比, 公文标题的一个最突出的特色就是要素化。2012年4月16日新出台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也就是说,一个完整、规范的公文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三要素组成,让受文者一看就明白这份公文是哪个机关发来的,说的是什么问题,是什么种类的公文。5 o1 N; K6 u; F; p+ `0 |, ~2 M
上述标题中,例1既无"发文机关名称",又无"事由";例2有"发文机关名称"和"文种"而无"事由";例3无"发文机关名称";例4无"文种"。省略"事由"使受文者看不出标题所反映的主要内容、事项和基本观点;省略"发文机关名称",受文者只能从版头、落款署名中才可看出这份公文是哪个机关发来的,不利于公文运转和办理,也不利于公文标题的引用;省略"文种"会使受文者不得要领,例4标题究竟是发给下级机关的"通知"还是发给上级机关的"请示"。 二、文种错用1 |" r; O% s, u8 w4 R9 P4 S
例5:《滨海市科技局关于申请安排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报告》
, P1 f- h! T: E5 J6 W i 例6:《滨海市科技局关于提请转发科技创新工作方案的报告》: O) ~2 n! g3 W$ @) V
例7:《滨海市科技局关于三年来科技创新工作情况的请示》
% n6 M' v% W: r 例8:《滨海市农业局关于组织干部外出考察的请示报告》' Y5 r+ t5 f0 ~ T: D$ t" _
例9:《滨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建立滨海市供销合作社工人中、高级技术培训站的批复》
3 g$ r. b( j0 n$ x# ] 例10:《滨海市公安局关于安鼎车辆通行路段实施靠右通行管制的公告》
* W: U+ A! ]/ [3 o 例11:《滨海市经委关于促进消息消费的十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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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2 m$ W3 v9 |) g! g6 \$ }+ \ 本文只是例举一些有代表性的公文标题错误加以分析,实际存在的问题远不止此。造成这些错误的原因很多,一方面写作者主观上不够严谨细致,并且大都没有经过专业培训,操作时难免出错;另一方面由于历史的原因,公文文种和格式标准几经变化,加上日常行文时一些错误已经成为习惯,特别是一些高层机关错文被当作正解编入书中,以讹传讹,使更多人误解和错用。因此,贯彻执行《条例》,提高公文写作水平,任重道远,仍需多方给力。(本文已发表在《秘书》杂志201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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