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重要工具,也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办事的依据。俗话说“看文先看题”,公文标题是公文的“眼睛”,透过它可以使读者对公文的制发机关、公文内容、公文的性质与作用得到一个概括的了解。公文的标题不同于一般文章的标题,它受到特定的行文目的和要求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具有很强的规范性。因此,拟制公文标题要严肃认真,力争准确、简明、结构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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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文标题三要素的语法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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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一般文章标题相比, 公文标题的一个最突出的特色就是要素化。《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习惯上称“发文机关名称”、“事由”、“文种”为公文标题的三要素, 每个要素均有其独特的作用,并且在“发文机关”与“事由”之间常常使用介词“关于”二字, 在“事由”和“文种”之间使用结构助词“的”字。
8 C& l9 u2 g; x8 X" v: o从语法结构看, 公文标题通常是一个偏正词组形式, 以“文种”为中心词, 前面加“发文机关名称”和“事由”。“发文机关名称”和“文种”是两个名词,其语法性质远不如“事由”繁杂,因此,拟制公文标题的关键,在于准确掌握“事由”的语法特点。$ x6 n7 G( w. M3 e
“事由”的语法特点:! l6 a |5 L, d5 C' \6 {
1.“事由”应该反映公文的主题,由介词“关于”引导的动作的对象或与动作有关的人或物组成,如《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其中“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就是该公文要阐述的主题。" v3 Y5 ]% J& y- b: Q% |
2. 公文标题中通常用“关于”引进事由, 组成介词结构作为公文文种的定语。“关于”后面跟着的一般是动词涉及的人或事物,常常由动宾式短语、主谓式短语充当,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中“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动宾式。
/ U- _- W- d R( k 3.结构助词“的”具有特有的作用。公文标题实际上是一个偏正结构的短语,其中心词是“文种”,“事由”是作为定语出现在中心词前面的。语法上,介词短语作动词、形容词的附加成分,主要作状语,要使介词短语作定语,它的后面必须要加结构助词“的”。) {7 ]. J- F+ W+ Y
值得注意的是,在公文标题中介词“关于”并非可有可无。“关于”放在“发文机关名称”之后可以使公文的标题避免产生可能的歧义,如《滨海市食药局食品安全问题的意见》就会让人费解。此外,“关于”和“对”都是表示对象的介词,有时也可以用“对”来代替“关于”,如《滨海大学对违规学生进行处分的决定》。根据语法性质,“关于”和“对”在同一个标题中不能并列使用。在拟制公文标题时,要么用“关于”,要么用“对”,习惯上,常选用“关于”,而很少用“对”。但在现实中有的把“关于”和“对”叠加使用,就出现了语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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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文标题的结构形式; R! T) u) t! F&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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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完整、规范的公文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三要素组成,也就是说,公文标题=发文机关名称+事由+文种。在实际操作中,有时可根据具体情况省略公文标题中的“发文机关名称”或“事由”,唯一不能省略的是“文种”,这样就形成了不同的公文标题结构形式。$ a) @; a0 D; L" X7 d+ E' ], E
1. 发文机关名称+事由+文种2 V4 ]8 _$ Q7 X$ w! a8 {: \
这是公文标题最常见的结构形式,常被称为规范化标题。发文机关名称、事由、文种三要素齐全。适用于各种行文方向,如《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呈请批准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9-2020)的请示》、《国务院关于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滨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征求〈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x. u- s) F5 C7 ^
发文机关名称应是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多于3个机关联合行文时,可简略发文机关名称,如《教育部等20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0 {* u* ~" j" X. \/ I. N
事由是公文标题的核心部分,应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事由的概括往往不是理论性的概括,而是公务性的概括,即要说明要办一件什么实质性的事情,所以拟写要确切、客观,力求简洁、明了。通常来说,对于单一问题,可以直接标出,如《滨海市农业局关于加强农业统计工作的通知》;对于多个问题的,就尽量分别标出,如《滨海市农业局关于做好2013年汛期渔业安全生产和防汛抗台工作的通知》;对问题多,且属于同类性质的,可以加以概括,如抓好农作物田间管理、落实农作物增产增收措施、强化农资市场监管、规范农产品流通市场等工作,可拟制标题《滨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抓好当前农业生产工作的通知》;当问题多得不能一一标出时,可以标明主要问题,其他的用“等”代替,如《滨海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考勤、安全管理等工作的通知》。还要注意动宾搭配的问题,如《滨海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普通高校保卫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意见》,“加强”的宾语应是“保卫工作”而不能是“若干问题”。
( P+ j$ n/ m: }0 s7 v5 j 文种是公文标题中不可或缺的一个构成要素。文种选用主要依据发文机关的职权、层级、行文目的、隶属关系来确定,有关内容可参看笔者的专文《文种选用与行文关系案例分析》(《应用写作》2013年第6期)。在确定文种时,还要注意“意见”文种在上行文、下行文、平行文时,分别与“请示”、“决定”和“通知”、“函”文种的区别,要仔细加以区分,以选择一个最佳文种。6 o8 x5 R0 y9 p
2.事由+文种
" v b+ w X( q! b! j$ y) E# K 这种标题结构由事由和文种组成,省略了发文机关名称。一般可用于请示件以及商洽、询问、请批函。省略主要是为了上级机关批复、主管部门批准、不相隶属机关答复的方便。如《国务院关于同意将云南省会泽县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国函〔2013〕59号)正文第一句即是“你省《关于申报会泽古城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云政发〔2010〕49号)收悉”,其中《关于申报会泽古城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标题中省略发文机关,方便批复时直接引用。
& {9 E" w$ I6 B. q+ x' U8 T) N6 L 此外,一些机关单位内部使用的公文,标题一般也只采用“事由+文种”这种结构形式。
" S0 g; O; A! h- g& N 3.发文机关名称+文种
" s7 e0 i* X" c+ l& @8 e+ E# u这种标题结构由发文机关名称和文种组成,省略了事由。有时为了在张贴时突出发文机关, 使标题简洁醒目,于是在公文标题中省略了事由部分,如《滨海市公安局通告》。标题中没有事由,读者在读过全文后才知其主要内容,实际上不利于公文的阅读理解,因此应谨慎使用这种标题结构。1 I5 J/ U: j( d. m* ~
4.文种) P5 n4 d9 I. I: e% Z# a0 {1 H* D
这种标题结构形式省略了发文机关名称和事由,只保留文种。一般在机关单位内部使用的、内容特别简短的公文, 诸如告知事项的例行通知、周知事项的通告等,可用这种标题结构。在机关正式、重要的发文中, 不宜采用这种标题结构。1 E5 F' s q2 G: t
此外,《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规定,“标题排列应当使用梯形或菱形”、“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也就是说,公文标题排列要对称、美观,除字数较少的一行字标题外,两行以上的可排成梯形,也可排成“上下短中间长”的菱形;在回行时,不要把人名、地名、机关名称等专用名词拆开,尽量保持词或词组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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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文标题中标点符号的规范- c0 V2 r& D5 j1 [4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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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属于自发类的,用于印发本机关拟制的、不能单独行文的公文,如规定、办法、工作要点、实施方案、规则、纲要等,这些都不在《条例》所规定的15个公文种类之中,这时只能用“印发”的形式发出。印发类公文标题的基本形式为:发文机关名称+“关于印发”+被印发公文标题+“的通知”。如《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务院工作规则〉的通知》(国发〔2013〕16号)。凡来文渠道为本机关的,要用“印发”,不可使用“转发”和“批转”。(作者:福建省政府办公厅苏武荣) |